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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施行
议案领衔代表:海军政治部原副主任刘纪林、海军指挥学院原政委阎红志
议案回顾:“‘执行难’既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司法现象,更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制定行政强制法,是建立我国强制执行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刘纪林代表、阎红志代表等在去年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议案。他们提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国外立法的成功先例等,都为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出台提供了条件。
“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标。”他们的议案还就执行机构、执行受案范围、债务人法律责任以及执行权限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论述。
议案回声:议案提交后,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去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三部曲”,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行政法制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必要性,最直接地源于我国行政强制的现状。一是设定权不明确。由于对哪些机关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除法律设定外,法规和规章中都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形式繁多,同一类行政强制措施有多种表述,缺乏规范。三是实施主体较乱。没有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自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违规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行政强制从制度上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十分必要。
国家发改委正起草生态补偿条例
议案领衔代表:海军政治部原副主任刘纪林、海军指挥学院原政委阎红志
议案回顾:“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生态体系相当脆弱、生态环境继续恶化、生态安全面临风险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而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在去年提交的议案中,刘纪林代表、阎红志代表提出,有广泛的社会共识为支撑,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打基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作保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相衔接,制定生态补偿法的时机已成熟。
他们在议案中提出:生态补偿法的制定,要构建“一体化”的筹划机制、“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市场化”的运行机制、“科学化”的评价机制、“均等化”的服务机制、“公开化”的监督机制和“系统化”的管控机制,从而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关于构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做好制度准备。
议案回声:这份议案提交后,受到全国人大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已被列为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三类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项目,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
背景链接:目前,全国人大已制定多部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这些法律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提供了依据。
作为维护生态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有所成就,但相关的法律制度仍落后于实践发展,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生态维护与建设的需要。作为一种环境资源保护的经济性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生态补偿机制是调动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性、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提上日程
议案领衔代表:国防大学原副校长赵刚
议案回顾:“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的前提和基础,在推进我国军民融合式发展的过程中,立法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军民融合首先是法律制度方面的融合,因为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在去年提交的议案中,赵刚代表提出,目前我国仍未有一部规范推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一些涉及管理体制与军地协调的重大问题难以解决,重大战略规划、项目布局和国防核心能力建设等也缺乏法律保障。
赵刚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尽快启动军民融合促进法的立法工作,在制定实施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国家层面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健全和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体系,加强军民融合式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人才培养体系、军队保障体系、国防动员和国民经济动员体系建设等方面,以国家立法形式予以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议案回声:议案提交后,引起了全国人大有关部门的重视。2011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调研组,先后赴河南、四川、湖南等地开展调研,《军民融合促进法》立法正式提上日程。
背景链接:在当今世界,推进军民融合和军民一体化发展,尽管各主要国家的称谓和做法不尽相同,但都高度重视从国家立法层面确立工作的基点和遵循,军民融合发展基本实现了制度化、常态化,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军事法律体系为主干,以专项促进立法为推手,以行政法规和政策计划为配套”的法制保障体系。
“十二五”规划,首次将军民融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提出了“国家主导、制度创新、市场运作、军民兼容”的发展原则。由此再进一步,制订并实施军民融合专项立法,对推进军民融合的一系列重大原则、体制和方向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将有助于理顺各种涉及军民两大体系互动的诸多重大利益关系,使军民融合成为推进现代战斗力生成的强大推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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