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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新篇章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6-08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如今上海的老成都北路一座典型的石库门建筑里,举行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首次提出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主张。

    而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民族问题上实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没有采取联邦制或其他形式,是由中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民族问题专家毛公宁指出,作为保证中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民族平等”的基本理念。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民族工作也被摆上党和国家的重要议事日程。识别民族成分、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管理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等一系列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新中国的民族事业开始大踏步前进。

    谈到中国共产党在60多年前的创举,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杨晶说:“这些工作使各民族以平等的身份成为国家的主人,使各族群众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夙愿得以实现。”

    初夏的科尔沁草原上,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的人民把一场大型民族歌舞《兴安的述说》献给即将迎来90岁生日的中国共产党,这台歌舞也是内蒙古自治区诞生地的人民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礼赞。

    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在兴安盟宣告成立。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的同一时期,党在山东、晋察冀、琼崖等几个解放区也建立起少数民族自治政权,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从乡到省的各级政权建设中都有了成功的实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至此,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在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的同时,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到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从1954年以宪法的形式确认这一制度,到1984年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实现政策、制度、法律三位一体;从2001年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修改,到2005年发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我国目前初步形成了包括宪法、基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的民族法规体系,在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建立和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不断完善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中国众多的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发展各项文化社会事业,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

    成吉思汗34代嫡孙、最后一位蒙古王爷奇忠义用这样一段话道出了中国各少数民族人民的心声:“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益。这一政策是任何民族历史上所没有过的,是中国共产党带领56个民族的共同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