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地址:苏州市虎丘路88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00.12.05
【生效日期】2000.12.05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