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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兵役制度(四):预备役制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5-16

    预备役是同现役相区别的一种兵役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在年龄、政治、身体适合服兵役而未服现役的公民,以及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人员,统称预备役人员(包括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预备役人员根据国家需要,随时准备应征入伍。预备役制度的完善程度和预备役人员的数、质量情况,通常是衡量一个国家军事力量强弱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历来重视后备兵员的建设。除建立有正规军外,还建立了群众性武装组织。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乡有赤卫队(23岁至56岁)、少年先锋队(16岁至23岁)、儿童团(8岁至15岁),区有特务营,县有独立团;抗日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220万人,自卫军1000余万人;解放战争时期,民兵发展到550余万人,自卫军几千万人。这些群众武装,除配合正规军作战外,还担负着正规军的兵员补充任务,实际上起着预备役的作用。

    民兵和预备役

    1949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为加强和统一对民兵的领导,决定成立人民武装部。当时民兵已发展到550万人以上。1951年3月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决定地方县以上政府设立人民武装部,乡或行政村设民兵队部。到1952年底,各级人武部已陆续建立1.7万个,人民武装干部6.3万多人。

    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后重点抓了预备役建设。1957年6月,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将民兵和预备役合二为一。同年10月,张爱萍在全国兵役工作会议上说,中国的兵役制度就是义务兵役制,其预备役的组织形式就是现有的民兵组织。1958年,全国大办民兵师又完全否定了预备役制度。1961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民兵工作条例》(1978年,经中共中央批准颁发了重新修改的《民兵工作条例》;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重新修订的《民兵工作条例》)。1962年6月19日,毛泽东发出“民兵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指示,使民兵工作在全国出现了新的局面。自1981年开始至1983年3月,全国民兵组织进行调整改革才全部结束,将民兵的年龄压缩为18岁至35岁;并明确规定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级预备役。1984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兵役法确定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后备力量建设制度。1992年5月中下旬,在烟台举行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全国基层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情况的会议。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预备力量建设制度,是人民解放军几十年兵役制建设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经验,是人民解放军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

    预备役部队

    预备役部队是中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的新型部队。它以少数现役军人为骨干,以复(员)退(伍)军人为主要成分,由预备役军官和士兵组成,实行统一的编制,授有军旗、番号、代号,配备武器装备。预备役部队受军地双重领导。既区别于现役部队,又不同于民兵组织,是平战结合的一种形式,是战争初期的首批动员对象,也是应付突发事件,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突击力量。

    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预备役部队师、团、营和部分连队的主官以及机关部门、科室的主要干部是现役军人,其余是地方干部、转业退伍军人中符合

条件的预备役军官和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预备役部队按照居住地域编成。

中国最早于1955年开始建立预备役部队。按照国防部发布的《关于组织预备役师的命令》,先后在成都、武汉、昆明、兰州等军区组建了一批预备役部队,接受预编了十几万名预备役士兵。1956年4月开始训练,历时一年半。1958年3月,奉国防部命令,预备役师机构集体转业,预备役师取消。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提高战时快速动员能力,中央军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军情,决定恢复预备役制度,明确提出了武装力量建设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的建设方向,并作出了组建预备役部队的决定,在全国有计划地组建一批预备役师、团。从1983年3月25日,总参组建动员师(后改称预备役师)以后起,沈阳军区、北京军区等单位开始着手组建预备役部队。1983年5月,总参谋部发出通知,明确预备役部队实行统一编制,有关师、团均授相应的军旗一面,并授予番号,按规定刻制印章。从此,中国预备役部队迈开了历史性的步伐,开始了全面建设的时期。1986年8月10日,三总部发出通知,规定预备役部队正式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预备役军官法》。该法与中国兵役法相衔接,与中国军队干部工作的“三个条例”(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相配套。1996年3月24日,中央军委发出《关于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至20世纪末,这支部队已发展成为拥有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在内的诸兵种合成的一支重要力量。

    预备役军官军衔

    按照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最高军衔为少将。专业技术军官授予相应军衔,海、空军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其中,少将、大校军衔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