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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 ( 试行 )》的通知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4-27

关于印发《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 ( 试行 )》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 苏州工业园区征兵办公室;各市、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在苏各 高等院校 , 市各有关部门:
经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州军分区同意 , 现将《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 ( 试行 )》印发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中共苏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
 学生应征入伍的意见 ( 试行 )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修改并重新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2002] 参联字 1 号 ) 精神 , 为鼓励全日制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 ) 就学学生应征入伍 , 现结合我市实际 ,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征集范围和对象
凡在苏州辖区的高校在籍大学生 ( 不含中等学校举办的 5 年一贯制在读学生和成人高校招生计划内学生 ), 本人 自愿且符合条件的均属征集对象。征集对象在就读高校登  记报名应征。
二、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 , 主要由就读高校所在地县 ( 市、区 ) 公安部门负责 , 高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 由原籍所在地县 ( 市、区 ) 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高校对应征大学生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 : 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 , 并将结果填 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 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 ”栏。高校保卫部门在初审基础上 , 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 , 并将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 治审查表》中 “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 栏。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 , 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高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 ( 镇 ) 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 : 就读高校所在地县 ( 市、区 ) 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 》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 ( 市、区 ) 征兵办公室。原籍县 ( 市、区 ) 公安部门对高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情况进行政治审查 , 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 , 发回高校所在地县 ( 市、区 ) 征兵办公室。外地大学生直系亲属及社会关系政治审查工作由征集地公安部门具体负责。
高校所在地县 ( 市、区 ) 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学籍处理
( 一〉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 , 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 , 并切实做好退役后的复学工作 , 保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
( 二 ) 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 , 要求复学的退伍士兵向苏州市教育局提出复学申请 , 统计后报省教育厅 , 由省教育厅安排转入同等学历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 , 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 , 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 ,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三 ) 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 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原是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专科学校的专科生 , 由学校报省教育厅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 的 , 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 , 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 四 )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 , 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 , 也可根据其平时学习情况 , 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 , 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 , 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 , 符合毕业条件的 , 学校可准予毕业 , 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 , 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 , 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 五〉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 , 学校应准其复学。
( 六 ) 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 判刑的 , 不予复学 , 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高校 , 由入学前户口所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 民 [1998] 安字 18 号 ) 执行。
( 七 ) 退出现役后 , 本人不愿复学的 , 有关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
( 八 ) 大学生入伍后 , 如考入军队院校深造 , 毕业后提干的 , 则其原学籍自动取消。
四、有关费用
( 一 ) 应征入伍大学生 , 已缴纳的当年度学费和住宿费以及代办费剩余部分 , 由学校退还本人。
( 二 ) 入学时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一次性费用 , 退伍后不复学的 , 由学校将所缴费用退还本人。
( 三 ) 退伍后复学的 , 学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 , 退一级学习的可免缴该学年费用。
( 四 ) 在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的 , 有学习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 , 复学后免缴学费。
( 五 ) 退出现役后复学 , 其家庭经济困难的 , 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 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 ( 不含一等奖学金 ) 。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 , 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 复学后免缴全部学费。
五、服役期间的优待
  在苏高校的大学生批准入伍后 , 由高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通知该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 ( 市、区 ) 民政 部门 , 其家属享受当地军属待遇。
入学前户口为本市的大学生应征入伍后 , 服役期间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城镇待业入伍义务兵优待标准给予优待 , 同时按以下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 :
( 一 ) 在校专科生增发 30%, 已毕业的增发 40% 。
( 二 ) 在校本科生增发 40%, 已毕业的增发 50%。入学前户口系苏州以外的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 , 其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当地规定发给。征集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 4000 元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六、接收与户籍
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时 , 由征集地民政部门接收 , 公安部门负责落户。
( 一 ) 要求复学的 , 个人档案材料由民政部门接收后 , 转交给本人所在学校 , 其户口落入该学校集体户口。
( 二)不愿复学的 , 如本人要求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 置 , 其档案材料由征集地民政部门负责转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 , 由原籍地民政部门负责接收;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 , 可在征集地落户 , 其个人档案材料由征集地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 2 年。
七、退役后安置
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役后 , 鼓励回校复学 , 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复学补助金 , 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毕业生待遇 , 人事部门优先向有关部门 ( 单位 ) 推荐 , 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复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 , 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安置。不愿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要求在征集地就业的 , 可根据本人学历 , 通过人才市场 或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由征集地民政部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金。
复学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 补助标准的 60% 计发; 自主择业补助金按不低于征集地城 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 50% 计发。
凡应征入伍退役后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 , 其军龄应 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 , 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八、其他情况优待及安置
( 一 ) 下列对象参照入学前户口为我市在校大学生入伍的规定给予优待和安置 ;
1 、入学前系我市户口、在外地高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
的大学生 ;
2 、入学前系我市户口的待业往届大学毕业生。
(二) 在职入伍的本、专科大学毕业生 , 其优待金由原单位按照在职入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增发 10% 。退役后按在职入伍义务兵的安置规定执行。
九、相关费用补贴
为鼓励各在苏高校认真做好新兵征集工作 , 由高校所 在市、县 ( 市、区 )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出兵人数给予一定 补贴和相应的工作费用 。
补贴费、工作费、优待费和安置费 :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由苏州市财政安排解决 , 其他由各县 ( 市、区 ) 财政解决。发放办法 : 由征集地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此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 年底从在苏高校征集入伍的外省、市籍大学生 , 仍按苏征字 [2001]06 号文件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