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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近日印发了《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是指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程序任免军官职务及不执行组织任免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
(一)不严格执行编制,违反军委、总部的有关政策规定,超配、高配军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以少数人研究代替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党委常委成员到会不到三分之二以上,讨论决定军官职务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未得到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决定军官职务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违反规定的程序,临时动议决定军官职务任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五)个人决定军官职务任免或者擅自改变党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军官职务任免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晋升军官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七)单位或者部门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军官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八)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或者以封官许愿等方式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九)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十)泄露军官职务任免酝酿、讨论情况,或者泄露军官考核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一)插手干预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职务调整、晋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二)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三)参与军官考核的人员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选人用人严重失误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四)故意向考核人员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五)采取伪造、更改档案材料等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职级待遇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十六)将不符合条件的士兵或者地方大学生选取为军官、文职干部,或者违反规定将地方人员特招为军官、文职干部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十七)在军官职务任免工作中发生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八)其他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组织处理:
(一)干部部门工作人员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受到处分或者不适宜继续在干部部门工作的,调离工作岗位;
(二)本单位、本部门军官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或者直属单位发生重大用人失察失误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领导予以免职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五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应当受到处分,但能够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第六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作出的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政治机关或者本级党委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 违犯军官职务任免纪律应当同时给予军纪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职务任免工作中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职务任免工作中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职务任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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