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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共产党军队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建设,规范纪委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纪委,总参谋部纪委、总政治部直属纪委、总后勤部纪委、总装备部纪委以及总部机关二级部的纪委,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纪委是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纪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坚持依法办事,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巩固,保证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第五条 党委应当加强对纪委的领导,研究部署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督促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决策指示,组织指导纪委检查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听取纪委工作汇报,了解纪委工作情况,抓好纪委全面建设,研究解决纪委工作所需的有关保障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上级纪委应当加强对下级纪委工作的领导,督促下级纪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下级纪委检查处理违纪案件和问题,及时答复、批复下级纪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审核拟任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职资格,组织对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业务培训,关心和支持下级纪委的工作。
第七条 纪委成员必须熟悉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要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立良好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第八条 纪委的日常工作由本级政治机关纪律检查部门承办。
第二章 组织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团级以上单位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军级以上单位纪委由9至13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4人;师级以下单位纪委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编制员额较少的单位纪委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十条 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中央军委决定,委员由该总部党委决定,行使军区级单位纪委的权限。总政治部直属纪委的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总政治部党委决定。各总部机关二级部纪委的设立、组成、权限和产生办法,由该总部党委决定。
第十一条 师级以上单位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或者直属纪委的设立,由本单位党委决定。设立纪委的,司令机关、政治机关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由本单位党委决定,委员由该机关党委决定;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设立直属纪委的,直属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
师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的纪委行使低于本单位纪委一个等级的权限;直属纪委行使的权限,由该机关党委决定。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委,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备案。各级纪委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纪委成员的增补、免除由该纪委提出意见,委员由同级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委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纪委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者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委的职务即自行免除。
第十三条 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委和纪委的决议、指示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党风党纪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和问题,决定或者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审议呈报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违犯党纪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查处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纪委书记主持纪委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代表纪委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三)组织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指示要求和本级党委、纪委的决议、决定;
(五)代表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进行监督;
(六)组织查处违犯党纪的案件和问题;
(七)抓好纪委自身建设,督促纪委成员落实各项制度规定。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根据党委的指定代行书记职责。
第十五条 纪委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对纪委讨论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执行纪委决定,完成纪委赋予的任务;
(三)向纪委反映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自觉遵守纪委工作的法规制度,支持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工作;
(五)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法规制度的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作
内容与要求
第十六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应当会同政治机关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部署与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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