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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实施军人保险法,是党和国家从时代发展和战略全局出发,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全面建设,着眼增强部队战斗力、凝聚力作出的重大决策。
军人保险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军人的关心厚爱,是推动军人保险事业创新发展的基本遵循。当前,要以军人保险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研究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解决好现行军人保险制度与军人保险法的衔接、军地之间保险政策衔接等问题,切实把军人保险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军人保险法,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抓紧完善军人保险法配套政策制度。按照军人保险法的规定,抓紧修订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制度,清理和修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建立军人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军人保险的保障力度。在人员范围上,应从现役军人、随军未就业配偶向军人家属和参战的非现役文职人员扩展。
其次,实现军地保险关系转移的顺畅衔接。军人保险法对军地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作了原则性规定,要确保军地顺畅衔接,还应及时研究制定军地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军人保险个人信息系统与国家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使军人退役时不论到哪个地方安置,都能实现“不管在哪儿干,社会保险接着算”的目标,解除军人及其配偶的后顾之忧。
第三,拓展商业保险、互助保险项目。军队各类工作岗位性质不同,所承担的风险也存在较大差别,应官兵保险需求存在多样化的现实需要。应积极利用商业保险、互助保险等方式,逐步实现军人保险模式由单一的社会保险向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转变。比如,在军队体系医院治疗的基础上,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军人患大病后自费药、特效药以及后续治疗的开支问题。也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办法,建立特殊岗位、特殊地区、执行特殊任务伤亡附加保险,激励军人爱军习武、爱岗敬业。
(作者单位:总后财务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