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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队基层文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中央军委关于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层文化建设是基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重要基础。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是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习主席一系列决策指示,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强军目标,以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官兵主体作用,不断激发文化创造活力,更好地教育人、培养人、塑造人,为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提供强大的精神文化力量。
第四条 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制订实施基层文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建立健全文体骨干队伍,加强文化环境和设施装备建设,做好野战文化工作。
第五条 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文化建设,必须贯彻以下指导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持续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保持军营文化的高格调、高品位,永葆人民军队性质、本色、作风。
(二)坚持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服务。聚焦能打仗、打胜仗,着力打造战斗文化,加强战斗精神培育,大力发扬我军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和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保持旺盛革命热情和高昂战斗意志。
(三)坚持维护军队团结统一。充分发挥军营文化统一官兵思想、凝聚军心士气、协调内部关系的重要作用,培养官兵情同手足、亲如兄弟的革命情谊,增强官兵对部队的认同感、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
(四)坚持促进官兵全面发展。贯彻以人为本要求,以文化人,以文育人,全面提高广大官兵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军事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
(五)坚持组织官兵广泛参与。发挥官兵在基层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官兵,做到人人参与、官兵同乐、共同受益,真正使广大官兵成为军营文化的重要创造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践行者。
(六)坚持继承传统开拓创新。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革命文化传统和我军优良文化传统,学习借鉴地方和外军文化建设有益经验,运用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军营文化内容、形式和手段,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建设的质量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总政治部领导全军的基层文化建设,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领导本单位的基层文化建设。各级政治机关宣传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基层文化建设,司令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支部)、首长应当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基层文化建设各项制度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总政治部宣传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全军基层文化建设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全军文化装备科研、采购、管理和维修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军开展基层文化活动;
(四)组织指导全军基层文体骨干队伍建设;
(五)组织指导军队院校开展基层文化工作课教学;
(六)组织指导全军基层文化建设评比表彰和宣传报道工作;
(七)组织指导军队基层文化建设理论研究;
(八)组织指导全军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工作;
(九)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宣传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所属部队基层文化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所属部队文化装备科研、采购、管理和维修等工作;
(三)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开展基层文化活动;
(四)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基层文体骨干队伍建设;
(五)组织指导所属院校开展基层文化工作课教学;
(六)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基层文化建设评比表彰和宣传报道工作;
(七)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工作;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开展文化活动;
(二)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基层文体骨干队伍建设;
(三)组织指导所属部队文化装备的采购、管理、维修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基层文化建设评比表彰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组织指导所属部队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工作;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开展文化活动;
(二)抓好本单位文体骨干的培养、使用和保留;
(三)负责本单位文化装备的采购、管理、维修等工作;
(四)管理使用本单位文化装备购置维修经费;
(五)组织本单位基层文化建设评比表彰和宣传报道工作;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开展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工作;
(七)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营、连级单位党委(党支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官兵开展文化活动;
(二)抓好本单位文体骨干的培养、使用和保留;
(三)负责本单位文化装备以及俱乐部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组织本单位开展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工作;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军队院校在基层文化建设中担负重要职责,应当注重发展体现时代特征和军队院校特点的校园文化,把基层文化工作课教学作为基层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来抓,提高学员文化素养。
第三章 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坚持基层文化活动的群众性、经常性、时代性,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
第十五条 读书演讲活动。着眼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引导官兵爱读书、多读书、读好书,提升思想境界,陶冶道德情操,增长知识才干。经常组织阅读报刊,定期推荐优秀书目,广泛开展读书演讲、评书评报、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人文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学习,形成学信息化、钻信息化、用信息化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歌咏演唱活动。每名官兵应会唱国歌、军歌。唱好以军人道德组歌、战斗精神歌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歌曲为主的军旅歌曲,在唱准、唱响、唱美上下功夫。连队每周组织教唱歌曲,旅(团)每年组织歌咏演唱比赛。
第十七条 体育健身活动。以连队为重点,广泛开展群众性体育竞赛和健身活动,增强官兵体质,培育官兵团队意识和拼搏精神。连队经常组织球类、棋牌等比赛,旅(团)每年组织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全军每年举办体育项目通讯赛。
第十八条 文艺创演活动。坚持兵写兵、兵演兵、兵唱兵,积极编演反映基层生活、官兵喜闻乐见的文艺节目,广泛开展文学创作活动,适时组织文艺晚会和广场文化活动。全军每4年举办一次业余文艺会演、评选一次战士文艺奖,军区级单位每1至2年举办一次业余文艺会演。
第十九条 影视欣赏活动。认真落实放映场次,驻地集中的旅(团)每月至少放映4部影片,边海防及分散连队每月放映6至8个影视节目,积极组织收看优秀军旅题材电视剧,广泛开展影视评论活动。加强全军音像库建设,改进影视发行放映方式,确保部队及时观看优秀影视片。全军适时举办影视技术兵比武活动。
第二十条 网络文化活动。利用全军政治工作网和部队局域网,打造特色频道,建设精品栏目,积极开辟精神文化新空间。突出网络文化的军味兵味,广泛开展阅读交流、影视欣赏、游戏竞技等网上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积极推动军事文化产品数字化网络化,逐步普及数字图书馆、网上军史馆。
第二十一条 DV动漫活动。结合新兵入营、老兵退伍、遂行重大任务等时机,组织官兵拍摄制作DV短片,开展动漫创作,反映火热军营生活,记录官兵成长历程,激发官兵建功军营、创先争优的荣誉感责任感。营、连每年为退伍战士制作军旅生活纪念光盘。全军适时举办DV摄制和动漫创作比赛。
第二十二条 仪式文化活动。严格落实条令条例有关要求,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执行重大任务、入伍退役等时机,适时开展升国旗、阅兵、宣誓、授军旗、授枪、授装、授予和晋升军衔、出征、庆功授奖、向军旗告别、瞻仰祭奠等仪式活动,保持仪式活动规范化经常化。积极探索军队仪式的新形式,不断赋予新的内涵,丰富发展军队仪式文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其他文化活动。举办书法、美术、摄影等比赛和展览活动,提高官兵的审美情趣和文化修养。用好军营广播、电视,办好墙报、黑板报、宣传橱窗和信息显示屏,及时更新内容。旅(团)经常组织板报评比观摩活动。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拟制实施基层文体骨干队伍建设规划,完善选拔培训、教育管理、激励保留等措施办法,形成连有文体骨干群体、营有特色文化队伍、旅(团)有组织大型文化活动人才的格局。基层文体骨干应当做到爱本职、有技能、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旅(团)单位政治机关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基层文化工作;俱乐部主任、放映组长、放映员和网络管理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规范加强部队业余文艺演出队伍建设,旅(团)成立战士军乐队。
第二十六条 连队应当有教歌、板报、体育裁判、网络管理、DV摄制、动漫创作等文体骨干。
第二十七条 加强文体骨干培训。总政治部负责组织专职文化工作干部、院校基层文化工作课教员、俱乐部主任的培训,适时组织基层文体骨干培训。军区级、军级单位负责组织所属部队专职文化工作干部、俱乐部主任、基层文体骨干培训,每半年至少一次。旅(团)负责抓好连队文体骨干的经常性培训,每季度至少一次。采取集中办班、会演调演、网上培训等形式,借助社会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全军每2年举办一次基层文艺骨干“军营之星”评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加强院校基层文化工作课教学。规范课程设置,抓好教材建设,优化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课时,构建必修课、选修课和讲座课相配套的教学体系。加大教员队伍选拔培养力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组织实践和学术研究能力。改善教学设施条件,逐步提升基层文化工作课专修室建设水平,及时配发教学所用文化装备。全军适时组织院校基层文化工作课教学和科研成果评比。
第二十九条 基层文体骨干表现突出特别是在全国全军重大活动、评比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在立功受奖、晋职晋级、送学提干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在转业、调离、退伍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予以保留。积极拓宽基层文体骨干引进渠道。
第五章 文化设施装备
第三十条 文化设施装备包括室内外文化场所、文化装备和营区文化环境。文化设施装备应当科学统筹、合理配置,加强管理、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逐步完善。推进全军政治工作网进排入班,改善网络带宽、上网终端、用网场所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 驻地集中的旅(团)应当有文化活动中心,包括多功能厅、图书馆、演播室、文娱室、游艺室、乒乓球室、台球室、健身室、军营网吧,以及田径场、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修建其他体育运动设施。加强史料陈列设施建设,规范史料内容,完善陈列条件,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 连队及相当单位俱乐部应当有荣誉室、学习阅览室、健身室、乒乓球室、台球室、棋牌室、网络室等活动场所,并配备电视机、投影机、影碟机、音响设备、上网电脑、健身器械、摄制器材等。
第三十三条 加大驻艰苦地区基层部队文化设施装备建设力度,合理调整文化装备配发数量和种类。加强小散远直单位文化设施建设,统筹配发文化装备。
第三十四条 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应当有浓厚的政治氛围、鲜明的军营特色、充裕的人文气息。在显著位置展示我军建军治军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的重要内容,设置体现我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内容的橱窗、灯箱、标牌等。对楼、墙、路、石等赋予本单位特色文化元素,因地制宜修建艺术雕塑、文化长廊、主题纪念场馆和园林等。
第三十五条 旅(团)文化活动中心和连队俱乐部等文化设施装备建设用房,应当遵循《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体现建设现代营房的思路和要求。
第六章 野战文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野战文化工作包括部队驻训、演习和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 按照平战结合、反应快速、灵活简便、实用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野战文化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同任务特点,研究制订野战文化工作预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各个任务阶段的工作重点,并搞好针对性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三十九条 充分利用训练小间隙、野外小场地、班排小队伍,因地制宜开展各种文化活动,积极营造能打仗、打胜仗的浓厚氛围。创建阵地文化、车厢文化、帐篷文化、甲板文化、机场文化等,打造富有军兵种部队特点的野战文化品牌。
第四十条 研制配发野战文化装备,逐步形成旅团、营连野战文化装备系列。规范野战俱乐部建设。建立全军文化装备应急服务保障体系,做好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文化装备应急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立足任务条件,坚持预有准备,注重就地取材,搞好野战文化环境布置,营造浓厚的野战文化氛围。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适应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和官兵精神文化需求,逐步完善基层文化装备和文化活动经费标准。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大对基层文化建设经费的投入,将基层文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重点保障,不断提高部队开展文化活动的经费保障水平。
第四十三条 旅(团)单位掌握使用的文化装备购置维修经费,应当专项用于文化装备的购置和维修保养。对营、连级单位掌握使用的俱乐部活动经费应当足额下拨,用于开展文体活动、购置文体用品和布置文化环境等。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财务法规制度,加强基层文化装备和文化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坚持精打细算,科学安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检查评比
第四十五条 加强对基层文化建设的检查指导。全军每3年、军区级单位每2年、军级以下单位每年对文化活动开展、骨干队伍和设施装备建设、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在基层文化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全军每3年组织一次基层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10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基层文化建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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