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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民事权利应细化保护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5-16

 

    2008年6月18日,济南军区“铁军”26岁的年轻士官武文斌因劳累过度,牺牲在抗震救灾第一线,他成为亿万中国人难以忘记的“感动”。的确,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高强度、高代价、高奉献等特性。即便是在和平年代,当他们穿上军装的那一刻,也就意味着把自己的生命献给了祖国和人民。在注视着他们履行了一个军人的神圣职责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也应更多地投向这群“穿军装的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保障。

    军人民事权利是军人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军人最基本的权利。早在夏代的军令《尚书·甘誓》中就有“用命赏于祖”的内容,即对有军功者实施奖励,这是最初体现军人民事权利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对军人民事权利的承认、尊重和保障等都有相关的规定。近些年,军地的一些法律工作者将完善和细化军人民事权利的相关内容作为研究的对象,不仅为军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同时也为如何更加切实地保护军人民事权利提出了有益的思考。

    军人特有财产归属要明确

    北京军区政治部司法办公室主任荀恒栋对于军人离婚时涉及的民事权利“有话要说”。荀恒栋说,军人离婚的法律后果,除了夫妻身份关系解除外,还包括子女的抚养与探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外,还涉及到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转业时所得的复员费等特有财产的分割和归属。

    荀恒栋在实践中注意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革,财产关系领域同样不能例外。“反映在军人特有财产的变化就是特有财产种类和新型财产增多,用途和发放方式多样,金额不断增大,财产关系复杂。正是因此,在涉及军人离婚案件中有关此方面的纠纷也随之看增。他经过仔细研究,把目前涉及军人特有财产的种类作了一个梳理,明确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他解释:“分类的主要原则是军人取得某项财产的多寡与军人伤病残程度成正相关关系的,界定为军人个人财产;军人复员、转业时取得的一次性特有财产的多寡,与军人军龄长短、月工资多寡成正相关关系的,通过一定方式将其分成若干份,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部分,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部分界定为军人个人财产。"

    “比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和残疾抚恤金这些明显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理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毫无疑义也应归属个人财产。而将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个人的,不宜在作为军人个人财产处理。像退役金这种既不是军队转业干部转业时领取的,也不是由军队发给的,而是安置地政府发放的财产,在性质上等同于退休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向记者举例说明。

    军营更应保障军人民事权利

    中国军事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从文胜认为,维护和实现军人民事权利,是和谐军营建设的应有之义。“但是从部队的实际来看,目前有的机关和干部还存在着依法带兵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加之军事法对于各级机关和领导执法行为的监督机制还不尽完善,导致经常发生有些干部不尊重他人权利而滥用权力的现象。”他说,“比如有些干部以所谓了解士兵或者下属的思想状况为由,擅自扣留或私拆他人信件,侵犯了军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等现象还或多或少存在着。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强化军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完善军事执法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和实现军人的民事权利。”

 

    他说,我国法律中涉及军人的规定中往往只是笼统地强调军人的权益,而忽视了具体的军人民事权利的承认和保护,使作为军人权益核心内容的民事权利有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也直接妨碍和影响军人权益的实现。因此,他认为应将军人民事权利具体体现在涉军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同时,随着军事法院系统试点开展军内民事审判工作,这种界定也具有明确司法审判管辖的意义。”

    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要完善

    “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及其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军心能否稳定、社会能否和谐。”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李瑰华强调了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重要性。

    她说:“目前我国关于军人退役安置制度还存在着一些比较明显的问题。如,对退伍义务兵、部分士官退役安置,根据其是农村还是城市兵源而有不同安置。还有在军事法律法规中,没有有关安置纠纷如何救济的条款。因此导致安置问题发生纠纷时,安置者只能找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不是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