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地址:苏州市虎丘路88号
非战争军事行动通常是指国家武装力量,执行抢险救灾、安保警戒、演习演练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国家利益的任务。开展非战争军事行动,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类损害及相关补偿问题,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这类问题,是圆满完成任务的重要保证。
国家赔偿,应包括军事补偿。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相关的国家赔偿责任。如,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国防法规定,国家对因征收、征用所造成直接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国防动员法规定,国家对于因完成动员任务而造成直接损失的给予相应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因处置突发事件遭受损失的给予补偿。2010年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了政府的相关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对军事赔偿作出规定。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上,军队与政府是不同的,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在赔偿性质上,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赔偿与因合法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补偿是不同的,即军队对军事行为产生的附带损害不承担赔偿,仅是补偿。
目前,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军事行为补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非战争军事行动造成损害的补偿问题上,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精神以及党的政策、军队纪律,按照民法确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更好地保证军事利益需要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开展非战争军事行动,包括进行军事演习和训练等,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军队纪律,正确处理损害赔偿问题。
一是在军事行动前,要根据法律规定对军事行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制定预防和补偿预案。必要时,还可以事先与当地政府或相关单位协商,取得支持,达成协议,明确补偿责任。同时,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避免或减轻损害。
二是要掌握补偿的法规政策界限。执行军事任务中损坏群众财物的情形,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命令采取的军事行动。对于因这类行动而必然导致的不可避免的群众财产损失,原则上应该由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补偿,执行军事任务的部队不承担补偿责任。另一类是部队在执行任务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我军群众纪律和民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同时,对于个人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三是在损害发生时,要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协调沟通,避免激化矛盾、产生对立情绪。在补偿范围和金额上,既要考虑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也要适当考虑群众的经济状况。但是,补偿应当依法进行,不能一味迁就,盲目承担责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非战争军事行动导致群众利益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符合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要求,既有助于维护军队形象,又能够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一篇: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