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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均有区别。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一律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在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等罪名。这种情况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即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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