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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国防利益,是指为防备和抵抗外来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活动的利益。它包括国防资产、国防建设方面的利益、国防管理秩序、武装力量建设、作战和军事行动方面的利益等。危害国防利益罪侵害的对象包括:武装部队;军人;军用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兵员;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等等。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就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来说,有表现表现为作为,有的表现为不作为。有的犯罪无论战时还是平时都能构成,有的则只能在战时才构成。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以战时论。
(三)本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如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还有一个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即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四)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准备、军事设施罪1个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其他20个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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