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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发生在广东广州的假军车撞死4名工人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6月13日晚广西南宁友爱路立交桥下发生一起因假军人假军车交通肇事引发的“群体性滋事事件”,则在“两广”历史乃至全国历史上比较罕见,可谓危害极大、影响恶劣。
对6月13日“群体性滋事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假军人“陈某”,究竟何许人也?肇事车辆上暴露的两幅老式空军牌照和新式军车牌照通行证来自何方?社会公众求解真相。
6月14日,空军有关部门和南宁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6月13日晚发生在广西南宁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为非军车,所涉空J15058、空J15068两副老式军车号牌和95072部队运输处发放的KM16068车辆通行证,均系伪造;自称是驻桂某部军人的“613事件”当事人陈某(男,36岁,安徽省太合县人),是当地一家私营企业司机。
空军有关部门和南宁市公安局及时公开信息、如实澄清真相,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同时,也有一些网友不解:怎么一出事就说是假军人、假军车、假牌照?还有不少网友进一步指出:自称是驻桂某部军人的“613事件”当事人陈某,军人证件是个人伪造的还是其他渠道搞来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追究、尽快公布;所涉空J15058、空J15068两副老式军车号牌和95072部队运输处发放的KM16068车辆通行证,是陈某个人伪造的、购买的还是其他渠道搞来的,必须一查到底、依法追究、尽快公布。
网友所言有理,网意深藏哲理
网友们提出的质疑和建议,让我们必须正视:对给社会和民众造成严重危害的假军人、假军车,固然需要军方“澄清真相”“以正视听”,但不能满足于“划清界线”“回应了事”。如此这般、日复一日,假军人、假军车总是在“军方”和“警方”之间钻空子、总是得不到有效打击、有力震慑,同类问题就会反复出现,“官方回应”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网友们提出的质疑和建议,给我们有益启示:假军人、假军车,严重损害军队形象、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必须坚决打击、痛下狠手,务必有头有尾、严查严处。依法打击假军人、假军车,必须坚决破除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功利主义,不给假军人、假军车开“方便之门”,不给假军人、假军车撑“保护之伞”,不让假军人、假军车有“可乘之机”,不让假军人、假军车有“生存空间”。
网友们提出的质疑和建议,教我们治理思路:依法打击假军人、假军车,军队有责、警方有责、社会有责、人人有责;忽视、纵容和包庇假军人、假军车,让假军人、假军车在“军方”和“警方”之间钻空子,“军方”和“警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军地各方要连心联手、群防群治,重拳打击假军人、假军车,重拳打击假军人、假军车的“幕后黑手”;要打击一次、曝光一次,打击一批、曝光一批,让假军人、假军车无地自容、无利可图、无处藏身。
教训惨痛,痛定思痛。深刻反思广西南宁这次“群体性滋事事件”,应该吸取的教训一定要吸取,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解决。从我做起,人人有责。
【“两高”公布的司法解释】
2011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规定从8月1日起,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处有期徒刑3年。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对“情节严重”做了明确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中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
《解释》还明确: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其他证件2本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10本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