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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地章程是英国强行在上海建立租界的约章。
1845年(道光二十五年),第一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以《南京条约》、《虎门条约》有关允许英人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胁迫苏松太道宫慕久同意租出一块地段,供外人长期占据。经反复交涉,双方议定此章程,并于同年11月29日由宫慕久以道台名义和告示形式公布。共23款。章程规定,将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北京东路)以南之地,租与英人使用。最初,东以黄浦江为自然界限,西界未曾明定。次年9月24日,又议定西以边路(今河南中路)为界。全部面积为830亩。在此界内,实行“华洋分居”,外人对土地有“永租权”。章程还规定英国领事对居留地内的外国人有专管之权,无须中国官吏过问;可以设立消防机关,雇用更夫维持秩序;如有必要修改,由双方官员随时商议。由此,英国在中国勒索到第一块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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