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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天津条约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5-18

条约简介:

 

  19世纪40年代后,西方侵略者虽然通过《南京条约》等第一批不平等条约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但是,对华输出并没有出现西方侵略者所设想的持续的增长。因此,他们对已经取得的特权不满足,企图向清政府索要更多的特权,进一步打开中国市场。1854年、1856年,英国联合美国、法国向清政府提出"修约",要求开放中国内地、公使常驻北京、鸦片贸易合法化,皆被拒。1856年10月,英国藉口"亚罗号事件",挑起了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7年,英国联合法国,派出远征军到中国,攻占了广州。1858年(咸丰八年)4月,又北犯大沽。英、法、美、俄四国专使向清政府递交了照会,限令于6日内答复他们的侵略要求。5月20日,英法联军悍然攻占大沽炮台,26日进犯天津,并威胁清政府速派大臣谈判,否则将进攻北京。清政府正因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而焦头烂额,因此决定对英、法妥协议和,派出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为全权代表赴天津谈判。谈判中,英方态度蛮横,不断以进攻北京相威胁,对其所开列的条款根本不容磋商,连一个字都不允许更改,否则将中止谈判。在英方代表的一再威逼下,桂良等人终于屈服,被迫全部接受英国的条件。6月26日,桂良、花沙纳与英国代表额尔金正式签订了《中英天津条约》。
 

 

  《中英天津条约》共56款,另附专条1款。主要内容有:1.英国驻华使节并各眷属及各随员"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觅夫役。英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2.凡传基督教者,清政府应一体保护。英国人可前往内地游历、通商。3.除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外,增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各口;长江汉口以下至海沿岸,除增开镇江一口外,再选择不超过三处地方开放;许英商船驶入长江至长江沿岸各口岸经商;英国兵船亦得进入各通商口岸。英国人有权雇佣华人,可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盖屋,设立栈房,建立教堂、医院、墓地。4.涉及英国人的纠纷案件,英国当事人及财产,皆归英国官员查办;英国人犯法,由英国官员惩处;中国人扰害英国人,由中国官员惩办;中英两国之人争讼而又不能劝息,由中国地方官与英国领事会同审办。5.中英双方应于《天津条约》签订后尽快于上海会商新税则;英商进出口货物于内地应纳之"子口税",应"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一次缴清。6.今后若有给予他国特权,"英国无不同获其美"。7.赔偿英国商民损失及军费共400万两;赔款缴清,方将广州城交还。
 

 

  此后,根据《中英天津条约》的规定,桂良等人与额尔金于11月8日在上海签订了《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重新确定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对未定税率的物品,确立了"值百抽五"的原则,并准许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合法征税入口。
 

 

  《中英天津条约》是对中国主权的又一次严重的破坏,使英国又获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权。它为英国通过其驻华使领人员对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响提供了条件,并使得英国资本主义的侵略势力扩展到了华南、长江流域和东北,更加靠近出口货物的产地和进口货物的行销地,从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国倾销商品和掠夺中国的原料,对中国社会经济造成巨大的破坏。
 

 

  条约原文:
 

 

  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天津。
 

 

  大清皇帝、大英君主,因视两国情意未洽,今愿重修旧好,俾嗣后得永远相安;是以大清国特简东阁大学士正白旗满洲都统总理刑部事务桂良,经筵讲官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稽查会同四译馆花沙纳;大英国特简世袭额罗金并金喀尔田二郡伯爵额尔金;各将所奉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谕互相较阅,俱属妥当,现将会议商定条约开列于
 

 

  左:
 

 

  第一款 一、前壬寅年七月二十四日江宁所定和约仍留照行。广东所定善后旧约并通商章程现在更章,既经并入新约,所有旧约作为废纸。
 

 

  第二款 一、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意存睦好不绝,约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规,亦可任意交派秉权大员,分诣大清、大英两国京师。
 

 

  第三款 一、大英钦差各等大员及各眷属可在京师,或长行居住,或能随时往来,总候奉本国谕旨遵行;英国自主之邦与中国平等,大英钦差大臣作为代国秉权大员,觐大清皇上时,遇有碍于国体之礼,是不可行。惟大英君主每有派员前往泰西各与国拜国主之礼,亦拜大清皇上,以昭划一肃敬。至在京师租赁地基或房屋,作为大臣等员公馆,大清官员亦宜协同?办。雇觅夫役,亦随其意,毫无阻拦。待大英钦差公馆眷属、随员人等,或有越礼欺藐等情弊,该犯由地方官从严惩办。
 

 

  第四款 一、大英钦差大臣并各随员等,皆可任便往来,收发文件,行装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启拆,由沿海无论何处皆可。送文专差同大清驿站差使一律保安照料;凡有大英钦差大臣各式费用,皆由英国支理,与中国无涉;总之,泰西各国于此等大臣向为合宜例准应有优待之处,皆一律行办。
 

 

  第五款 一、大清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中一员,与大英钦差大臣文移、会晤各等事务,商办仪式皆照平仪相待。
 

 

  第六款 一、今兹约定,以上所开应有大清优待各节,日后特派大臣秉权出使前来大英,亦允优待,视此均同。
 

 

  第七款 一、大英君主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设立领事官,与中国官员于相待诸国领事官最优者,英国亦一律无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官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
 

 

  第八款 一、耶稣圣教暨天主教原系为善之道,待人知己。自后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
 

 

  第九款 一、英国民人准听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通商,执照由领事官发给,由地方官盖印。经过地方,如饬交出执照,应可随时呈验,无讹放行;雇船、雇人、装运行李、货物,不得拦阻。如其无照,其中或有讹误,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交领事官惩办,沿途止可拘禁,不可凌虐。如通商各口有出外游玩者,地在百里,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请照。惟水手、船上人等,不在此列,应由地方官会同领事官,另定章程,妥为弹压。惟于江宁等处,有贼处所,候城池克复之后,再行给照。
 

 

  第十款 一、长江一带各口,英商船只俱可通商。惟现在江上下游均有贼匪,除镇江一年后立口通商外,其余俟地方平靖,大英钦差大臣与大清特派之大学士尚书会议,准将自汉口溯流至海各地,选择不逾三口,准为英船出进货物通商之区。
 

 

  第十一款 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办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诸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
 

 

  第十二款 一、英国民人,在各口并各地方意欲租地盖屋,设立栈房、礼拜堂、医院、坟茔,均按民价照给,公平定议,不得互相勒?。
 

 

  第十三款 一、英民任便觅致诸色华庶,?执分内工艺,中国官毫无限制禁阻。
 

 

  第十四款 一、游行往来,卸货、下货,任从英商自雇小船剥运,不论各项艇只,雇价银两若干,听英商与船户自议,不必官为经理,亦不得限定船数,并何船揽载及挑夫包揽运送。倘有走私漏税情弊查出,该犯自应照例惩办。
 

 

  第十五款 一、英国属民相涉案件,不论人、产,皆归英官查办。
 

 

  第十六款 一、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
 

 

  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
 

 

  第十七款 一、凡英国民人控告中国民人事件,应先赴领事官衙门投禀。领事官即当查明根由,先业劝息,使不成讼。中国民人有赴领事官告英国民人者,领事官亦应一体劝息。间有不能劝息者,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办,公平讯断。
 

 

  第十八款 一、英国民人,中国官宪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如遭欺凌扰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烧房屋或抢掠者,地方官立即设法派拨兵役弹压查追,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
 

 

  第十九款 一、英国船只在中国辖下海洋,有被强窃抢劫者,地方官一经闻报,即应设法查追拿办,所有追得贼物,交领事官给还原主。
 

 

  第二十款 一、英国船只,有在中国沿海地方碰坏搁浅,或遭风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设法妥为照料,护送交就近领事官查收,以昭睦谊。
 

 

  第二十一款 一、中国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潜往英国船中者,中国官照会英国官,访查严拿,查明实系罪犯交出。通商各口倘有中国犯罪民人潜匿英国船中房屋,一经中国官员照会领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一、中国人有欠英国人债务不偿或潜行逃避者,中国官务须认真严拿追缴。英国人有欠中国人债不偿或潜行逃避者,英国官亦应一体办理。
 

 

  第二十三款 一、中国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债务者,由香港英官办理;惟债主逃往中国地方,由领事官通知中国官,务须设法严拿,果系有力能偿还者,务须尽数追缴,秉公办理。
 

 

  第二十四款 一、英商起卸货物纳税,俱照税则,为额总不能较他国有彼免此输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一、输税期候,进口货于起载时,出口货于落货时,各行按纳。
 

 

  第二十六款 一、前在江宁立约第十条内定进、出口各货税,彼时欲综算税饷多寡,均以价值为率,每价百两,征税五两,大概核计,以为公当,旋因条内载列各货种式,多有价值渐减,而税饷定额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税则,今已较重,拟将旧则重修,允定此次立约加用印信之后,奏明钦派户部大员,即日前赴上海,会同英员,迅速商夺,俾俟本约奉到?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办。
 

 

  第二十七款 一、此次新定税则并通商各款,日后彼此两国再欲重修,以十年为限,期满须于六个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声明更改,则税课仍照前章完纳,复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后均照此限此式办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 一、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商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征税,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复,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有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 一、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
 

 

  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 一、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 一、英商在各口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 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 一、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 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第三十五款 一、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一、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 一、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 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一、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拨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一、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拨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 一、凡纳税实按?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不同,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再称其皮得若干?,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数。其余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 一、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 一、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第四十六款 一、中国各口收税官员,凡有严防偷漏之法,均准其相度机宜,随时便宜设法
 

 

  办理,以杜弊端。
 

 

  第四十七款 一、英商船只独在约内准开通商各口贸易。如到别处沿海地方私做买卖,即将船、货一并入官。
 

 

  第四十八款 一、英国商船查有涉走私,该货无论式类、价值,全数查抄入官外,俟该商船账目清后,亦可严行驱除,不准在口贸易。
 

 

  第四十九款 一、约内所指英民罚款及船货入官,皆应归中国收办。
 

 

  第五十款 一、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习,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此次定约,汉、英文书详细较对无讹,亦照此例。
 

 

  第五十一款 一、嗣后各式公文,无论京外,内叙大英国官民,自不得提书夷字。
 

 

  第五十二款 一、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一切买取食物、甜水,修理船只,地方官妥为照料。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第五十三款 一、中华海面每有贼盗抢劫,大清、大英视为向于内外商民大有损碍,意合会议设法消除。
 

 

  第五十四款 一、上年立约,所有英国官民理应取益防损各事,今仍存之勿失,倘若他国今后别有润及之处,英国无不同获其美。
 

 

  第五十五款 一、大英君主怀意恒存友睦,允将前因奥城一事所致需支赔补各项经费等款如何办理,另立专条,与约内列条同为坚定不移。
 

 

  第五十六款 一、本约立定后,候两国御笔批准,以一年为期,彼此各派大臣于大清京师会晤,互相交付,现下大清、大英各大官先盖用关防,以昭信守。
 

 

  大清咸丰戊午年五月十六日
 

 

  大英降生后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专条
 

 

  一、前因粤城大宪办理不善,致英民受损,大英君主只得动兵取偿,保其将来守约勿失。商亏银二百万两,军需经费银二百万两二项,大清皇帝皆允由粤省督、抚设措,至应如何分期办法,与大英秉权大员酌定行办。以上款项付清,方将粤城仍交回大清国管属。
 

 

  咸丰八年五月十六日
 

 

  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见《咸丰条约》,卷5,页6-18。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04-420。
 

 

  本条约原无名称,通常称为《天津条约》,又称为《中英续约》。
 

 

 

 

 

 

  本条约于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交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