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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动员体系建设经验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2-02-16

国防动员制度体系是国防动员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以国防动员制度为基础,又对国防动员制度起着统筹、提炼、整合的作用,是各项国防动员制度的有机统一。世界各国国防动员制度体系建设的情况各不相同,但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共同经验。

注重动员制度的完善与动员制度体系的完备相结合。各国都注重根据形势变化,适时对动员制度进行补充修改或增加新的动员制度,以促进国防动员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国1938年以《总动员法》的形式确立了大量的动员制度,此后进行20余次修改。俄罗斯1993年确立的优抚制度规定了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权利和责任,随后又颁布了20余项规定,对优抚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突出国防动员制度体系与应急制度体系功能的衔接。利用动员体制机制应对战争和突发事件,实现动员制度应对战争和危机管理功能的衔接,是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美军《联合作战纲要》和《野战条令》从联邦军队的行动计划、指挥关系、通信联络和情报搜集等方面对非战争军事行动进行了界定,通过制度规范军事力量控制各种地区危机与冲突。俄罗斯的国防动员制度体系建设注重平战体制转换和功能开发,联邦政府通信部、运输部、农业部等部门的动员机构和应急机构合二为一,紧急事务部实现了民防体制和应急体制的统一。以英、法、德三国为代表的战争动员制度体系,十分注重平战结合、军民兼容和“双应”功能衔接。在德国,由消防队员和警察组成的抢险力量不足时,可向内政部申请调动联邦国防军参加救灾行动。

强调从立法高度加强动员制度的权威性和动员制度体系的稳定性。世界各国都注重将一些成熟的国防动员制度上升为法律层次,以增强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在美国,既有总动员法,也有单项动员法,还有各项动员条例、细则,如国会颁布的《国家安全法》等基本法律;《选征兵役法》等专项法律与联邦民事立法中的战争动员条款,形成了一个互相联系、结构严密、体系完备的动员法律体系。二战后,法国认真总结了两次世界大战中动员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通过了40余项动员法律法令,涵盖了人力、经济、交通、通信、卫生和民防等动员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动员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