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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印发《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6-01

    经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批准,中央军委日前印发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简称《廉政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军和武警部队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军队实际制定《廉政规定》,对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思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推进军队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廉政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基本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立足军队实际,明确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从11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作出了70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机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规范,规定了考评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供了重要遵循,是新形势下加强军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法规。

    中央军委通知强调,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事关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本色,事关军队建设科学发展,事关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廉政规定》的重要意义,把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为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和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廉政规定》的宣传教育,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要认真查找分析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薄弱环节,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廉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延伸阅读:解放军报评论员文章

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

    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印发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这是全面系统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胡主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决策指示的实际行动,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制度成果。《廉政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深入推进军队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廉政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注重体现新的形势任务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总结和吸纳部队实践中创造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并提出了加强监督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遵循。

    贯彻落实《廉政规定》,必须深入搞好学习教育。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学规定、用规定、守规定的浓厚氛围。要把学习《廉政规定》与学习胡主席关于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军队思想作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起来,与深入持久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与全军开展的“加强党性修养、锤炼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准确把握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切实按照《廉政规定》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作廉洁从政的表率。

    贯彻落实《廉政规定》,关键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负起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责任,精心筹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纪委和政治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使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要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廉政规定》全文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军队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常委会成员(不设常委会的党委成员)和机关、部门的副团职(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军、从严治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军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四条 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模范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广大官兵中发挥表率作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军队法规制度,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健康生活情趣;必须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浩然正气。

    第二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利用知悉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五)违反规定多占住房、用公款装修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不按照规定交纳购房款。

    第六条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三)在国(境)外投资入股;

    (四)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违反规定组织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八)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九)不按照预算、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审批、核拨经费;

    (十)截留、挪用、克扣专项经费。

    第八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泄露推荐、考评、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推荐、考评和选举中进行拉票、搞串通等不正当活动;

    (六)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体制编制调整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九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接受、索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利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等,用公款相互宴请、互赠钱物;

    (三)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或者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四)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五)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车辆;

    (六)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使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投资;

    (二)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和评标、中标结果;

    (四)擅自变更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或者直接指定承包单位;

    (五)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要求承包单位接受指定的施工队伍、建筑材料和设备;

    (六)串通承包、监理单位抬高工程造价。 

    第十二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装备、物资采购工作,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采购计划;

    (二)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违反规定分包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供应商,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等方式影响采购评审和中标结果;

    (四)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直接指定供应商;

    (五)串通供应商或者承制单位,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第十三条 禁止违反规定处置军队资产,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军队资产处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军队资产;

    (二)故意不评估、低估、漏估或者低价变卖军队资产;

    (三)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插手干预军用土地转让、置换,或者与受让人串通,损害国防和军队利益;

    (四)违反规定出租房地产,暗示或者授意将房地产低价出租给指定单位或者个人;

    (五)违反规定调剂、下拨装备、物资、器材;

    (六)私分、侵占军队资产,或者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益;

    (七)出售、出租、出借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军用车辆或者军车号牌等军用车辆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插手干预干部选拔任用、送学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任命、专业技术等级调整; 

    (二)插手干预干部、士兵的调动、转业、复员、奖惩以及伤残等级评定、住房分配等事项;

    (三)插手干预士官选取、军衔晋升或者士兵提干、入党、考学、技术培训; 

    (四)插手干预军队院校招生、学员分配,插手干预招收国防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插手干预征兵、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

    (六)插手干预聘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

    第十五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影响部队风气,损害军队形象。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影响部队全面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成绩;

    (三)瞒报、缓报事故、案件或者其他重要情况;

    (四)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负责本规定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党中央、中央军委的决策指示和上级党委的要求,研究部署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洁从政工作的落实;

    (二)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廉洁从政规定,进行廉洁从政教育;

    (三)组织落实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请示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信访处理等党内监督制度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长效机制;

    (四)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分析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级纪委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调查分析本单位实施本规定的情况,提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总结宣扬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经验和典型,运用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从政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

    (四)检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案件和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本规定中做好下列工作:

    (一)督促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廉洁从政规定,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党委,重大问题按照规定上报;

    (二)加强对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监督,每年与下一级党委书记、副书记至少进行一次谈话,了解掌握其廉洁从政情况,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党委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制定完善廉洁从政措施,严格工作纪律和办事程序,经常检查工作中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第二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对照检查。对照检查材料由本级纪委、政治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当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副团职(副处级)和专业技术九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旅、团级单位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正营职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基层营、连级单位党委(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总政治部、军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军委纪委领导答记者问

军委纪委领导就制定颁发和学习贯彻《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经胡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最近颁发了《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廉政规定》)。为帮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好《廉政规定》,记者采访了军委纪委领导。

    问:请谈谈制定颁布《廉政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廉政规定》是全面系统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廉政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军队党的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第一,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胡主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决策指示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明确要求,采取有力举措,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胡主席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作为军队党的建设的重要课题。去年1月,中央修订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明确要求,中央军委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我军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历来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在贯彻落实党中央、胡主席的决策部署上,标准要更高,要求要更严,行动要更自觉。根据中央《廉政准则》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制定颁布《廉政规定》,体现了军委贯彻落实党中央、胡主席决策指示的鲜明态度和抓好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坚定决心。

    第二,这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确保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军所处的时代条件、社会环境和担负的使命任务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尖锐复杂,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军渗透破坏进一步加剧;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十分突出;社会思想空前活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愈加广泛;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军事斗争准备的拓展、深化,各项投入不断加大,确保经费使用廉洁高效面临更多考验。这些都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使之更好地担当起领导部队建设科学发展的重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军委颁布实施《廉政规定》,就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实际步骤。抓好《廉政规定》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基础;有利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恪尽职守,廉洁自律,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有利于更好地纯正部队风气,凝聚军心士气,调动广大官兵投身部队建设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军队建设科学发展,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

    第三,这是加强军队反腐倡廉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加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保持了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结带领部队官兵圆满完成了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经受住了各种复杂情况的严峻考验。但少数领导干部党性观念不强、作风不正、自身要求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问题仍有发生,严重损害党和军队形象,影响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制定《廉政规定》,全面系统规范军队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有利于增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清正廉洁、保持良好作风,更好地为军队建设和发展履职用权。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廉政规定》的基本情况。

    答:胡主席和军委对制定军队党员领导廉洁从政的规定非常重视。胡主席亲自审定批准了《廉政规定》。军委郭副主席、徐副主席对起草《廉政规定》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军委领导指示,总政、军委纪委迅速成立起草组,认真学习胡主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特别是加强军队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学习中央《廉政准则》及相关法规,学习军委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统一思想、领会精神,掌握起草规定的基本依据。起草组还专门召开军兵种和武警部队有关人员座谈会,深入部队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廉政规定》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吸纳了大单位党委、纪委、政治部和总部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集思广益,数易其稿。经军委纪委全会和总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最后报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说,《廉政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胡主席有关指示精神,反映了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实践成果,集中了全军智慧。

    问:《廉政规定》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如何认识和把握这一问题?

    答:《廉政规定》在总则中明确促进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同时,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军队法规制度、必须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等总体性要求。这五个“必须”,集中体现了胡主席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加强军队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学习贯彻《廉政规定》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按照五个“必须”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才能使《廉政规定》的各项规范落到实处。

    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涉及方面多、领域广,对此《廉政规定》规范了哪些从政行为?

    答:《廉政规定》对军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提出了11条禁止性要求、70个“不准”,概括起来有五个方面:一是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规定了21个“不准”。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多占住房、侵占公款公物、设立和使用“小金库”,以及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二是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规定了5个“不准”。对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开展对外有偿服务活动等方面明确了政策界限。三是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规定了8个“不准”。一方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务、职级待遇;另一方面,不得违反规定推荐和任用干部等。四是禁止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部队敏感事务,分别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物资装备采购、资产处置,以及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敏感事务,提出了24个“不准”的要求。五是禁止奢侈浪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行为,规定了12个“不准”。以上这些,是《廉政规定》的核心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和执行这些规定,就一定能够形成强大的感召力,推动军队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

    问:在保证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落实方面,《廉政规定》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廉政规定》专门设立“实施与监督”一章,从4个方面分别对党委、纪委、党委书记和副书记、机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规范,另外还设置了考评及结果运用、责任追究条款。这样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各类责任主体明确在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把握各自的工作重点,找准工作定位。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机关部门各负其责的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委正副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同时,通过严格的组织考核和责任追究,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落实规定的自觉性,提高制度规定的执行力。

    问:请您谈谈总政、军委纪委对学习贯彻《廉政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近日,总政治部、军委纪委专门下发通知,对学习贯彻《廉政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还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贯彻进行部署。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党委要负起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二是搞好学习宣传,结合全军正在开展的“加强党性修养、锤炼思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安排专门时间,以团以上党委班子成员为重点,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原原本本学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广泛宣传《廉政规定》,积极营造学规定、用规定、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规定要求不严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确保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