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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当兵报考军校可加分15%录取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2-01-17

    近日,总政治部发出通知,对士兵报考军队院校加分项目作了统一规范,并相应对录取程序作了调整改进。《通知》规定,参加全军统一招生考试、报考军校生长干部学员班次的士兵考生,符合条件的可予以加分录取。下面就广大士兵关心的相关话题给大家问答如下:

    一、考生加分申请有什么时间限制和审批权限?

    答:考生本人于参加统考当年5月31日前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旅(团)、师、军和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逐级审核。士兵考生本人无力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政治机关应予收集核实。各单位应在本级范围内,组织对本单位士兵考生加分依据和结果,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政治机关应认真调查核实并作出妥善处理。经查实不符合加分条件的,取消所加分值;属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符合加分条件未得到加分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全军招生办将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加分录取结果。

    二、符合什么条件可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分15%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5%加分录取:

    1.本人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父母为烈士的(含非军人);

    3.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三、符合什么条件可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分10%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0%加分录取:

    1.本人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

    2.父母被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3.父母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

    四、符合什么条件可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分5%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决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上,按不高于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5%加分录取:

    1.本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

    2.父母符合下列条件的:(1)在国家划定的二类边远艰苦地区或一类、二类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2)在三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或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3)在飞空勤干部、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干部;(4)在舰艇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5)在涉核乙种以上场所工作累计满15年并享受二等以上保健津贴的现役干部。

    本条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军队病故干部、当年转业复员或退休干部;

    3.父母为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连续工作满5年的现役干部。

    五、符合什么条件可在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加10分录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决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录取:

    1.父母为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工作的现役干部;

    2.参加军区级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的士兵;

    3.少数民族士兵。

    军队干部累计或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均截至当年6月30日。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在上述三、四规定项目内和最高分值下,军区级单位可分解细化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