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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部网北京5月24日电 据解放军报(记者张明军)报道:自5月25日起,总参谋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中央军委法制局等多个部门,对湖南、浙江、四川3省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这是继2011年对北京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军事设施保护执法检查后,军队和国家机关联合开展的第二次执法检查。2011年6月至7月,军队和国家机关对北京、黑龙江、青海、河南、江西、广西和云南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军事设施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组对各级地方政府和驻军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的经验做法给予肯定,同时就部分重要区域存在安全隐患、破坏军用电磁环境和机场净空、擅自设置军事设施保护区域标志等三大问题进行调研剖析,提出了整改意见。
联合检查组组长、总参作战部副部长孟国平介绍说,上次检查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目前正在开展集中整治。北京地区重要军事禁区安全环境治理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标志牌设置和清理工作也将于6月份展开,并向全国推动。2012年度的执法检查将重点检查“地方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统筹协调”“军队单位利用军事设施参与地方经济活动”和“重大核心国防科研生产设施安全保护”等问题。对违法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并向全国通报。执法检查情况将向国务院、中央军委进行专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军事法律,于1990年颁布实施。随后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关于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逐步形成了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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