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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近日决定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这是中国对日本“购岛”闹剧的反制措施之一,也是向国际社会正式宣布中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法理主张。
长期以来,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中日双方的根本分歧在于:中方认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作为天然分界线的冲绳海沟中国一侧,应属于中国所管辖的大陆架。日方主张按中间线原则与中国分割东海大陆架,不承认冲绳海槽是由中国大陆延伸的东海大陆架的边缘,并主张将钓鱼岛作为划界基点之一。日方主张的不合理性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等距离规则不是习惯国际法的规则。中间线或等距离线仅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第1款确立的一项划界原则,即在无协议和除特殊情况另定边界外,大陆架界线是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中国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中间线原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
第二,即使中间线原则可适用,它也不能单独起作用。根据英法海峡案的裁决,《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原则的适用总是受“特殊情况”限制的。每一个海洋划界案都是独特的,如果将等距离作为一项一般性规则来适用,在某些地理环境下将会导致不公平。日本提出的中间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以中间线分割东海专属经济区,二是以中间线与我国共享东海大陆架。它既违背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也违背现在国际上通行的“海岸线长度与海域成比例原则”。根据此原则,海岸线越长,所包围的海域面积应该越大。由于中国的大陆海岸线远远长于相向的日本列岛海岸线。中日以等距离方法划界对中国来说显然不公平。
第三,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平原则,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中日海岸地理有着显著差别,这构成排除中间线标准的重要基础。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000多公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公里,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在这种不均衡的地理环境下,以中间线平分东海显然有悖公平原则。冲绳海槽也不适用中间线。国际判例法承认,如果划界区域在地质或地貌上存在一种足以割断有关国家间海床和底土地质连续性的、显著的、持久的断裂(如海槽、海沟或凹陷),以至于将划界区域分属于两国的两个不同大陆架,或两个不同自然延伸的界限时,那么划界需要遵循此断裂所显示出的界线。
第四,日本的中间线原则主张将钓鱼岛作为一个划界基点,这与国际法和国际实践是背离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钓鱼岛是海中小岛,长期无人居住,缺乏维持人类生存所需的资源,不能作为划界基点。此外,钓鱼岛的领土主权为中日两国所争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主权有争议的岛屿不影响划界。因此,钓鱼岛的主权无论最终归属如何,除拥有领海外,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者是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