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地址:苏州市虎丘路88号
苏州市全民国防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全称:苏州市全民国防教育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热心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会同协助军地有关部门,面向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各类学校等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的一个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为依据,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深化全民国防教育”精神,加强党建建设,积极挖掘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公益事业,推进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的良好氛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社科联、苏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苏州市全民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本会为苏州市社科联团体会员。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点:苏州市虎丘路88号,电话:0512-65563732。邮政编码215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进行国防教育理论研究,举办国防教育论坛;
(二)聘任离退休将军、师团职退役军人和英模人士为协会顾问,组建国防教育宣讲团,进行国防形势和国防知识宣讲;
(三)依托国际互联网,开设国防教育网站;
(四)编写国防教育教材,出版国防教育刊物,组织国防
教育考察体验等活动;
(五)筹集国防教育基金,用于国防教育活动;
(六)协助苏州市全民国防教育办公室搞好“全民国防教育日”等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完成苏州市全民国防教育委员会赋予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热心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
(三)自愿加入本团体;
(四)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本会聘请地方分管国防教育、双拥共建工作的在职领导干部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聘请军地离退休老干部、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和军队院校资深专家、教授等担任协会顾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向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国防教育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教材、资料;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自觉维护本会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完成本会赋予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有权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做出有损本会形象和利益的事,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苏州市全民国防教育协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召开或根据需要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执行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和理论素养好;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留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七十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可增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签署本会经费开支。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职权:
在会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或根据会长的安排,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拟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党政机关部门的资助;
(二)军队单位的资助;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
(五)本协会基金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独立银行帐户。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单位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