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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今起走进日常生活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9-02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月入3500元,生长调节剂不得超剂量使用……今天起,一大批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解释进入日常生活,其中包括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新出台的《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等,择要介绍如下。

  全国性法律法规、规定、解释

  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月入3500元

  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今天起实施,让个税起征点从原先的月收入2000元提高到3500元,最低档税率由5%降低到3%。至此,月收入低于3500元(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薪族不再缴纳个税,工薪收入纳个税人群将由原先的约28%降至约7.7%;月薪5000元每月个税从325元降到45元。

  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要撤销执业资格

  今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结论严重失实的,将撤销其批准证书和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分别给予认证机构和责任人停业整顿、停止执业资格等处罚;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业务、伪造或非法转让批准证书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电力事故不及时抢救可罚8成年薪

  今天起施行的国务院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非法入侵电脑最高可判5年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天起施行。这一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入罪标准是,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取其他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构成犯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达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入罪标准。造成1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对20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构成犯罪。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程序,或提供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构成犯罪,根据刑法,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禁止进口销售含双酚A婴幼儿奶瓶

  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的公告》要求,9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销售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国家质检总局也发布对婴幼儿奶瓶的监管公告,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召回聚碳酸酯婴幼儿奶瓶和其他含双酚A的婴幼儿奶瓶。

  公告称,双酚A允许用于生产除婴幼儿奶瓶以外的其他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涂料,但其迁移量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

  二:江苏省法律法规

  生长调节剂不得超剂量使用

  今天起施行的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长调节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遵守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和规范,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同时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农产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其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的情况。

  农产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生产者召回已销售的农产品,通知相关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经营者召回其农产品时,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召回的农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

  公租房租金为同地段房屋7成左右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今起施行。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供给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的保障性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就业地户籍的;(三)本人或者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就业地有私有产权房屋的;(四)本人或者配偶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五)在就业地已经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六)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七)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三:苏州地区

  法律法规、规定

  损毁无障碍设施的最高罚5万

  今天起施行的 《苏州市无障碍设施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等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同步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项目也要根据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损坏、违法占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内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容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轨道列车至少试跑3个月保安全

  《苏州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也于今天起施行。办法规定,轨道交通列车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以此保障运营(载客营业)的安全;禁止携带自行车、充气气球等物品进站乘车,携带畜禽和猫、狗等动物进站乘车。(详见8月27日商报)

  县处职干部任前要考法律法规

  今天起施行的 《苏州市县处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办法》明确,除人大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原有的规定外,所有拟提拔任用的县处职领导干部都要参加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重点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建设等法规知识掌握情况。

  任前考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命题、共同组织实施;建立试题库,参加考试者可在苏州市领导干部任前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网上在线学习系统进行自学和模拟考试。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80分以上为合格,以下为不合格;被认定作弊者及补考不合格者不予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