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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将依托高职院校定向培养1450名直招士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2-01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和一般的直招士官有啥区别?

    我们平时说的直招士官,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直接招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作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到部队服现役。而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就是以军地联培联训的模式,为部队培养的高素质新型士官人才。

    为加快培养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士官人才,总参谋部、国家教育部确定从2012年起,面向全国7省(区、市)11所地方高校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工作。

    那么如何成为一名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呢?

    报考条件

    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考生须为2015年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其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集义务兵的规定执行。

    招生办法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招生,纳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实施,执行现行专科提前批录取政策。

    报名

    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并填写相应高校“直招士官生”专业。

    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由考生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7月10日前组织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

    面试

    7月10日前,由海军相关单位派人到有招生任务的省(市),会同兵役机关对体检合格考生进行面试。

    录取

    省级招办依据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向有关高校顺序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按规定发放录取通知书。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秀学生干部优先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从报考的非第一志愿或服从调剂且体格检查、政治考核、面试合格的上线考生中补充。

    补充

    培养对象因淘汰或录取不足出现的空缺,每年年底前从同年级本专业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中进行选拔补充。高校从报名学生中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学习情况的初步考核后择优推荐;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招收部队按照前述招生办法,组织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面试,根据其学习成绩、现实表现、入伍意愿等,择优确定为培养对象。

    联合培养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学制3年,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前2.5学年的全部课程由高校负责,招收部队根据需要对接指导教学;后0.5学年为入伍实习期,由部队负责,实习完成后由高校办理毕业手续。

    教学

    招生开始前,海军各训练指导机构与高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根据部队士官岗位实际提出培养需求,会同高校商定培养方案、设置专业课程,做好教学的有关准备工作;培养对象在高校学习期间,海军训练指导机构应为高校提供帮助指导,重点加强培养对象的军政素质训练,促进教学与使用的对接。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积极探索直招士官培养对象属地管理办法,采取编入预备役部队或民兵组织方法,协助高校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军政训练和被装保障。

    淘汰

    定向培养对象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不宜入伍的,由高校根据情况调整到其他班次学习;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在校课程、考试不合格,或者拒绝服现役担任士官经教育无效,以及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者触犯法律的,按照所在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毕业

    入伍实习合格者按照高校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本人不返回高校,由高校直接办理毕业相关手续。实习不合格,无法胜任士官岗位的,取消入伍资格,返回原高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入伍办理

    培养对象完成高校前2.5学年的课程且修满规定学分,于第三学年的12月份参加身体复检和政治复审,体格健壮,无慢性病、精神病、癔症、癫痫、心理障碍和残疾等功能性障碍和器质性病变;政治合格,由定向培养高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办理直招士官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训练指导机构派出接兵人员,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完成档案交接,将定向培养对象统一接入部队。交接报到工作在当年12月30日前完成,入伍时间从当年12月1日起算。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自我淘汰者,按照拒绝服现役担任士官的情形处理。培养对象入伍后,在部队训练指导机构完成入伍训练和岗前专业培训,有关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军事训练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的档案主要材料包括:高校学籍档案和《招收士官入伍批准书》、《招收士官政治考核表》、《招收士官体格检查表》、《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面试表》。

    任命和待遇

    培养对象毕业后,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权限下达士官命令,时间统一为当年7月1日,其军衔等级和工资档次,比照同期入学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确定。下达士官命令后执行现役士官的工资标准,享受现役士官的相关待遇。培养对象批准服现役后首次授予军衔前,按义务兵新兵标准发放津贴。

    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的未尽事宜,按照《直招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