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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条政策”支持苏州城乡一体化引领发展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9-29

        苏州是全省唯一的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在昨天召开的全市金融创新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会上,介绍了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苏州城乡发展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政策意见》。

  该意见共 18条,简称“18条政策”。旨在为支持苏州先行先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改革试点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深入实施。

  “18条政策”共分五个方面

  一、支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

  三、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

  五、支持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体制改革

  富民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相关税费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在“18条政策”中,支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政策共4条:一是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苏州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探索园区管理机制,创新园区经营方式,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二是推进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和发展。政策明确,农民以土地股份合作社形式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视同农民自产自销性质,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富民、社区股份合作社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规定申请困难性减免;三是支持农业、农村项目建设,对苏州发展高效设施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创新推广、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积极予以支持;四是省集中苏州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复垦部分,3年内(2011-2013年)予以优先安排苏州市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土地整治等。

  农民集居点建设相关规费享受与农民自建房同等优惠政策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政策中明确:一、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预计“十二五”时期,国家和省级对苏州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总额将超过100亿元,支持苏州探索以地方为主加快(南)通苏(州)嘉(兴)城际铁路、沿江城际铁路(常州至张家港段)建设,积极创新城际铁路运营模式;二、加大水利基础设施投入,支持苏州创建全国水利现代化建设示范区,预计“十二五”期间,中央和省级投资45亿元左右;三、对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相关规费享受与农民自建房同等优惠政策,对纳入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农民安置房建设,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65%计收,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有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执行。

  支持苏州建设国家首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支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共分4条:一是大力推进城乡教育发展一体化,全面推进以提升农村为重点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支持苏州市创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和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使苏州成为引领全省城乡教育发展一体化的先行区;二是积极支持苏州做好国家第一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支持苏州率先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补助和奖励;三是加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苏州加快社区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建立为困难残疾人购买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运营的补贴制度;四是提高城乡交通一体化特别是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支持苏州新建改造农村公路400公里、桥梁19座,建设1000个农村候车亭,100%的行政村通客运班线,100%的乡镇通镇村公交。

  支持将登记失业的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补贴

  在支持就业和社会保障一体化政策中明确:一、推动就业促进政策向农村延伸,支持苏州建立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农民求职登记制度、农村困难家庭就业援助制度和农民创业服务制度,支持苏州将登记失业的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就业补贴,加快城乡统筹就业进程;二、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支持苏州率先实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并轨,尽快实现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加大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支持力度,在其享受省级统筹调剂补助办法各项奖励、补助政策的基础上,省再按苏州市当年上解调剂金数额的10%予以3年的专项补助(2011-2013年)。

        探索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两种产权、同一市场

  支持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体制改革政策分5条:一是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在即将出台的省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指导下,支持苏州市依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户口迁移制度和实施办法;二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和使用制度改革,支持、指导苏州市规范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建立挂钩土地收益分配集体和农民的共享机制,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在苏州探索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两种产权、同一市场;三是加快财政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新一轮分税制财政体制,继续落实对苏州所属县级市基本财力保障各项措施,对当年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市、县平均增幅和新增上缴省收入较多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苏州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四是推动强镇扩权改革,加大对苏州市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支持力度,同时,对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重点中心镇,适当扩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创新基层政府管理架构,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五是探索大型社区管理体制改革,同意苏州按照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选择改革试点,制定改革方案,通过试点,切实提高大型社区的服务效能和建设水平,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大型社区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