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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大看点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11-09

  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4大看点。

    看点1:实现了义务兵和士官退役安置政策的统一

    以前,义务兵退伍,适用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复员、转业,适用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现在,按照条例规定,这两个法规都被废止,义务兵和士官退役安置都适用条例,实现了义务兵和士官退役安置政策的统一。

    以前,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现在按照条例规定,叫自主就业安置,从而取消了士官复员的称谓。以前,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安置条件的,作转业安置;现在,称为安排工作,取消了士官转业的称谓。

    看点2:由城乡二元安置结构改为城乡一体化安置

    按照以前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规定,城镇入伍的士兵退役后享受安排工作待遇,农村入伍的士兵退役后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享受安排工作待遇。这就是城乡有别的二元安置结构。为体现公平原则,条例规定,不管是农村入伍的士兵,还是城镇入伍的士兵,其退役后都按照统一条件,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等多种方式安置。

    看点3: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发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条例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是退役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二是退役金的领取和计算。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三是退役金的增发。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看点4:设专章具体规范保险关系的接续行为

    目前,地方职工都有“五险”,即法定的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只有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后如何与地方“五险”接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章有专门规定。条例对保险关系接续手续进行了明确: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同时,条例还对退役士兵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失业保险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规定见解放军报10月30日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