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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但从近年的实践来看,有的地方落实得不好。对此,我们要按照《国防教育法》依法开展国防教育,使国防教育真正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强化依法开展国防教育的意识,使领导学法“热”起来。国防教育作为一项社会综合工程,关键在于地方各级领导是否能先“热”起来、真“热”起来。要深入开展以《国防教育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把国防教育列为各级领导任期目标和政绩进行考核,列为学法、用法、守法的标准进行考评,使各级领导自觉把国防教育纳入职责,积极关心国防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类院校积极组织党政领导培训,有计划地选送地方领导干部到军事院校进行系统的国防理论教育;市、县(区)可利用地方党校,增设国防教育课程,采取分期分批轮训的方法,每年对县(区)、乡镇党政领导进行短期培训。通过领导带头组织参加各项国防教育活动,带动群众了解掌握国防知识。
依法加强组织领导,使领导职责“明”起来。政府或主管部门应指定具体机构全权负责,配备专职人员,使政府“主角化”,军队积极协同配合,形成纵成线、横成片的全社会参与的国防教育网络。进一步明确各级国防教育组织机构的权利、职责和分工,把制定教育规划、落实保障措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全力参与、保证国防教育在本地区、本部门落实,作为各级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和各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使国防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完善检查监督机制,使依法监督“硬”起来。加强对依法开展教育的监督检查是维护法律尊严、推动国防教育发展的重要环节。一是明确执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指定国防教育机构为执法监督单位,实行属地管理,把组织领导和检查监督结合起来;也可由本级人大授权司法部门进行检查监督,把监督检查国防教育纳入各级人大的视察范围。二是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党政领导履行职责、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使用、组织开展活动及社会效果等重点内容进行定性和量化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有法不依、触法违法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三是建立激励机制。把国防教育开展得好坏同各级领导的政绩考评结合起来,奖优罚劣,形成抓国防教育光荣的浓厚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