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地址:苏州市虎丘路88号
连日来,军队人大代表、北京军区某集团军军长薛爱国领衔提交关于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相关条款的议案,引发了军队人大代表的热议和支持。
军事设施安全保护面临新情况
“应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自1990年8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为有效保护各类军事设施安全、保障军事设施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正常进行,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薛爱国代表说。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军事设施周边的高楼大厦,随时可能被敌对分子利用,从事损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犯罪活动。”薛爱国代表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少数人员包括个别单位领导国防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在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开发建设项目时,不依法征求军事机关意见。另一方面,军事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军事设施安全保护面临的法律难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界定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避免了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分的随意性,全国军事设施‘两区一范围’绝大部分依法划定。”薛爱国代表说。
“但涉及军事设施周围开发建设的只有一条,即‘第二章第十三条’,该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薛爱国代表指出。
“由于这条规定相对比较原则,一些地方在进行城市规划、开发建设、修桥筑路时,未能充分考虑军事设施安全,也未能按照法规要求及时、直接征求相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导致一些新建设施过高、离军事设施过近,给军事设施保护增加了难度。”薛爱国代表结合部队调研实际情况表示。
军事设施安全呼唤更具体更便于操作的法律保护
“国防利益涉及的是全体国民的利益,一方面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上解决问题,这是驾驭复杂矛盾、兼顾各方利益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急需补充完善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有关内容和条款,加大执法力度。”薛爱国代表认为。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增加‘对军事设施周围民用建筑物限高限距’的相关内容或条款。”薛爱国代表建议。
“二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中‘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的规定,从方法、时间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具体、更符合实际、更便于操作。”薛爱国代表说。
“同时,还要沟通军地协调的渠道,进一步健全保护工作机制。对担负重要战备任务地区,国家应出台适当政策,均衡承担军事设施保护责任,给予因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而影响经济发展的地方群众生活相应补偿。”薛爱国代表建议。
(解放军报北京3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