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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机构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2-05-28

在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推行不同的兵役制度,实施兵员征集工作,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清代前,各朝代一般采用按户按田制定军赋,由所在府县负责兵员征集、招募,不设专职兵役机构。清代前期,亦延用旧制,未设专职兵役机构。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试建专职兵役机构办理兵员征集事宜。民国以后,尤其是新中国成立后兵役机构逐步建立完善,兵员征集工作趋于制度化、规范化。

 

 

一、清代兵役机构

 

清朝前期,不设专职兵役机构,其八旗兵和绿营兵均实行世袭兵役制。八旗兵的兵丁补充,由号领和造册官员负责挑选余丁,旗御史核对排补。清朝入关后为加强兵役管理,在州县的相应房中,设立“兵房”掌民壮弓兵及军户册籍,经理驿站夫马,铺司红船,选送武举人员,管理军械、演武场等。县以下由庄首、地保等带领符合条件的壮丁,到指定的地点听候检验,合格者造册编伍。光绪廿九年(1903),清廷仿效西方各国军制,裁世袭的绿营兵,开始实行就地招募新兵编练。光绪三十一年(1905)苏州成立督练公所,为征集、编练新兵机构。清光绪三十二年,江苏巡抚陆春江奏办征兵,派征兵官赴苏州、松江、太仓三府,所属各县设立征兵局,制订应征壮丁的办法。

 

 

二、民国兵役机构

 

民国初期,军阀各霸一方,无统一的兵役机构。军队兵源,大多沿袭清代的募兵制。民国22年(19336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首次规定兵役年龄、身体条件、及应征、免役、缓役、服役体检等条件,但仍允许就地招募。江苏省政府,根据此法,决定“在自治未完成区域内施行志愿常备兵,称为募兵”。

民国25年(19368月,国民政府公布《陆军征募事务暂行规则》规定,募兵时由省保安司令部及各县保安团,团管区协同部队,到指定地区设招募站,张贴招兵告示,进行募兵。民国26年(1937),在苏州、上海设立师管区筹备处,师管区下设征兵事务处,每个征兵事务处设征兵官1名,副征兵官1名,副征兵官由征兵区的县长兼任。民国35年(1946)各县设立兵役督导团。民国36年(1947)国民党江苏省政府成立省、市、县各级兵役委员会。翌年,江苏省政府发布《戡乱期间各市、县设立应征队暨兵役互助小组办法》,规定各县(市)、区、乡、镇、保设立应征队和兵役互助小组,作为兵役机构的辅助组织。苏州多数县成立了兵役协会,分配兵役名额。部分乡镇成立了应征队和兵役互助小组。由各乡、镇公所具体办理兵员征集。

各抗日民主政权扩充军队,采用军队团以上单位设立扩军委员会,具体组织领导和实施扩军工作。各民主政权设立参军动员委员会,区、乡设立参军动员小组,部署动员工农子弟参加人民军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分区和各级人民武装部为各级政府的兵役机构。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19521227,苏州地委成立由鲁琦任主任,谭成章、李铭堂任副主任的新兵动员委员会,下设苏州地区征兵办公室,设在苏州军分区内,负责全区的兵役工作。195410月,在试行义务兵役制征兵中,成立苏州市兵役局。9月各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市、县兵役局分别为苏州市和各县人民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新兵征集工作。苏州市委、各县县委分别成立兵役委员会,分别由各市县委、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组织、民政、劳动、公安、卫生、交通、财政以及群众团体等)的负责人组成,下设征集新兵办公室(设在市、县兵役局内)。1958年下半年,苏州市兵役局及各县兵役局重新改为县、市人民武装部,内设兵员征集科。在征兵期间成为本级政府的兵役部门,实施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1979年以后,苏州分别由地委、专员公署和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苏州地区和苏州市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有秘书、政审、体检、后勤四个组)处理征兵日常工作。1983年,地区和市合并,实行市管县体制,苏州市人民武装部撤销,苏州市的兵役工作仍由苏州军分区主管,苏州市征兵办公室在军分区办公,承办一年一度的征兵、招收飞行学员(1987年后此项工作移交地方招生办公室负责)和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各县(市)、区都同样设立征兵领导小组,设置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在征集新兵期间,各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分别组织57人的征兵领导小组,负责征集动员新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