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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制度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是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义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清代前各个朝代,基本采用按田制定军赋,先后实行民军制、募兵制、世兵制、府兵制以及征募结合等兵役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先后实行志愿兵役制,义务兵役制、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一、清代前兵役制度
夏、商、周时期,一般都实行按田制定军赋,凡有授田权的成年男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被称为“民军制”。
战国时期,七国争霸,各拥重兵。各国都采用征兵制,兼行募兵制。
秦汉时期,主要实行征兵制,规定一般男丁服役期2年,退役后转为后备军,直至年满56岁免除兵役。汉武帝时,还辅之以招募有骑射特长的壮丁从军。
东吴和两晋时期,实行世袭兵役制,采取军民分离,各有户籍。被编入军户者,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东晋为增补兵员,也兼用募兵的办法。
南北朝前期,延用世兵制。后因战争消耗大,兵户减少,兵员不足,而兼用募兵法补充兵员。南北朝后期又创立了府兵制,平时轮流服役,半月宿卫,半月训练。
隋唐时期,实行府兵制。府兵来源于成年农民,家有3丁者,选1丁充当府兵。平时散居务农,农隙习武,通常每年每人集中习武3次。战时奉命集中参战,战争结束,兵散于府,将归于朝。至唐高宗五年(654)后府兵制渐衰。唐玄宗开元十年(722)起,逐步改为募兵制。
五代十国时期,以募兵制为主,同时亦征集乡壮丁为兵。如后梁、后唐、后晋等国规定,七户出一兵,称为乡兵。吴国称乡兵为“团结民兵”。
宋朝时期,实行募兵制。被募者按身长用技确定等级,其家属可随营,本人则在脸部或手部刺字,终身为兵,中途不得退役。至南宋时,人民迫于祸乱,纷纷组织乡兵(又称民兵)奋起抗金。宋高宗下诏籍民为义勇,类似“民兵制度”。韩世忠、岳飞等名将之兵大都来自民兵义勇。
辽、金时期,其前期实行世袭兵役制度,子女可以替代,奴隶不得充兵,入驻中原后,也实行募兵制。
元朝时期,统一中国前,在蒙古族实行举族皆兵。统一中国后,实行世袭兵役制,军民分户籍登记,军户世代为兵。
明朝时期,主要实行世兵制(军户制),也兼用募兵制和临时的“抽籍法”补充兵员。在全国设立若干“卫所”,军士隶属卫所,卫所的兵称军士,世代为兵。各卫所之兵,多数屯田,少数驻防,农时耕种,农闲训练,遇有战事,由朝廷任命将领,率领从各卫所调集的士兵执行作战任务。
二、清代兵役制度
清朝前期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后期实行募兵制和征募结合的征兵制。清之八旗兵实行世袭兵役制。八旗兵役制度来源于女真人悠久的牛录制、后从牛录制发展到八旗制,实行兵民结合,军政结合、耕战结合。规定15到60岁的男子为壮丁,丁出自户,立户即存兵,兵丁世袭。三丁挑一,挑中者称为正丁,余者称余丁。以三百丁为一牛录,五牛录为一甲喇、五甲喇为一固山。八固山即称八旗,以8种不同颜色的旗帜为标志。清之绿营兵,是由各省实行的就地招募当地壮丁为兵的制度。绿营兵一旦入兵籍,终身不改。绿营兵原为募兵制,但因家属随营居住,逐渐形成了父兄当兵,随营子弟为余丁备补的现象,使绿营兵由募兵制逐渐向世兵制转化。
清咸丰十年(1860)太平天国李秀成攻克苏州,建立苏福省,苏州定为省会。在苏州实行军民一体、兵农合一的兵役制度。将青壮年男女列为牌面,分别入男、女疝,25人为一疝,老少者为牌尾,均按军队建制编组管理。男牌面作战,女牌面未裹足者随军作战,其余从事筑墙、运输、制衣等后勤工作。牌尾担负供应衣食、种菜、打扫卫生等杂务。为补充兵员,扩大军队,还在苏州设立“吃饭疝”广招贫苦游民入疝。
清朝晚期,为仿效西方各国军制,裁汰世袭的绿营兵,开始实行就地招募新兵编练。编练新军在苏州实行征兵与募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光绪三十年(1904),清廷制定新军营制饷章,实行征集与招募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饷章规定分三等:一曰常备军,选土著有身家者充之,屯集操练,全饷3年,出伍回归原籍;二曰续备军,以常备军3年出伍兵充之,分期调操,减成给饷,3年递退转为后备军;三曰后备军,以续备军递退者充之,役期4年,第二年、第四年参加会操,后备军满为转为平民,饷粮停发。10年兵役始终勤奋者可以提为初级民弁。
光绪三十一年(1905)始仿效国外,就地征兵,但兵源仍以招募为主。苏州光复不久,为会攻南京和维持地方治安,苏军都督府张贴招募兵布告,采取“变通办理、征募并行”的办法征募兵员。应招者一千几百人,经军政府点检后,至枫桥编入队伍。是时,高等巡警学堂100余名学生报名充当敢死团,游民习艺所也有20余名收容人员志愿充当敢死员。政法学堂、公立中学、府立中学、农务学堂等160余学生报名参军。都督府军事总参议顾忠琛还派人在无锡一带招募兵士1000余人,编入队伍。苏州五路团局亦在玄妙观设立招募点,招募团勇500人。12月初攻克南京,为继续北伐组织兵员又在浙江温州、台州等处招募兵士一千几百人充实北伐先锋队。
三、民国兵役制度
民国初年起至抗日战争爆发,基本采取募兵制。国民党江苏省政府规定:应募者需有固定职业或相当资产,体格健壮,年龄在20-35岁。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虽然颁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但仍允许就地招募。江苏省政府根据《兵役法》,决定“在自治未完成区域内,施行志愿常备军,称为募兵”,规定志愿常备兵应尽先从失业青年和流入城市的适龄壮丁中募集,应募者须进行身家调查和身体检查,合格者优先入营。民国25年(1936)8月,国民政府公布的《陆军征募事务暂行规则》规定,应募者到招募站报名,符合年龄、身体等条件,准募入营。被募者给予国币5万元安家费,并给予应募者家庭适当照顾。应募者多系生活所迫、出于无奈的穷人子弟和一些地痞、流氓、逃跑犯人及兵痞。一些兵痞今天到这个部队应募,当几天兵逃跑,再到另一个部队应募,当几天再逃跑,以此为营生,骗取安家费。
民国36年(1947)上半年,江苏省政府发布《戡乱期间各县市设立应征队暨兵役互助小组办法》,规定应征队由20~25岁身体合格壮丁编成,每个年次编1组,每年编组1次,将新满20岁者编入,年满26岁者退出。应征队分优先队和预备队两种,优先队丁应征入伍后由预备队丁选补。各区、乡(镇)编1个应征队,每保编1个分队,每个分队编若干组,每组以优先队丁1人、预备队丁1人组成。其任务是调查编组,管理训练,一经奉征,依所定人数在优先队丁中选征,并将征集壮丁集中护送至县(市)征集所。兵役互助小组,乡(区、镇)设直属组,每保选一殷实人家为组员。每甲设3个组,每组3人以上。第一组以征属为组员,第二组以应征队丁为组员,第三组以无出军人之家的18岁~45岁壮丁为组员。各组公推1人为组长。主要任务是对征属进行劳力、物力救助。
民国38(1949)年2月,为急补兵员,江苏根据国防部颁发的《勘乱期间志愿兵招募实施办法》,规定凡募集40人以上者任排长,募集100人以上者任连长,募兵4~5连者可任营长,以封官的办法募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
(一)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即公民自愿参加军队,担负军事任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军队士兵的来源,一是采用动员人民参军的方法,属于志愿兵役制。民国26年(1937)日军在华北制造“七七”事变后,苏州有一批爱国青年自行到陕北投入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队,如:《吴县日报》记者沈济华、建筑工人张根元、高小南等(摘自《抗战时期苏州见闻》)。新四军挺进苏南地区后,青年参军为数更多。民国29年(1940),新四军在苏州地区扩军规定“三不、四要”原则,即“不强迫、不欺骗、不收买,成份要好、年纪要轻、身体要强、来历要明。民国29年5月及民国30年(1941)2、3月间,苏州地区曾有两次参军高潮。二是采用地方武装上升为主力部队的办法。新四军“江抗”部队一方面动员工农子弟参军,另一方面积极组建与发展地方人民武装,组建县警卫团、抗日自卫队、县大队、区中队、武工队、尔后根据战争需要,成建制上升为主力部队,使之成为主力部队发展的重要渠道。
苏州解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仍实行志愿兵役制,一般都经征兵动员,再由乡镇组织适龄青年到区集中体检,合格者由区、县审定后输送部队。也有由部队直接在苏州招收青年知识分子入军队干校学习而入伍的。
的。同时,华东
(二)义务兵役制
苏州自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成立市、区、县的征兵机构,根据国务院的征兵命令,原则上每年征集一次,少数年分为冬、夏二次。征集一般由各级组织适龄青年(应征对象)采取逐级动员、自愿报名、目测、体检、政治审查,经征集机关与接兵部队共同商定入伍对象,最后由征集办公室下达入伍通知书应征入伍。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
197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即以义务兵役制为基本兵役制,同时保持一定数量的志愿兵。
1984年颁布新《兵役法》,将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即以义务兵役制为基本的兵役制度,同时保持一定数量的志愿兵,写进兵役法。这种志愿兵指的是超期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满5年,转为专业技术骨干,由本人申请留队改志愿兵,经过体检等手续,然后由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才可以从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一旦改成志愿兵后必须在部队服役13年(含义务兵的5年)之后即可按军官待遇转业。
(三)民兵和预备役制相结合兵役制
1、士兵预备役
1955年7月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士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转入第一类预备役。在征集年度内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依法进行预备役登记的,年满18-40岁的男性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一、二类预备役,按年龄分为一、二等,30岁以下为一等,31-40岁为二等。
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决定将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
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年龄为18-35岁。士兵预备役分为一、二类。第一类包括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军外技术人员及基干民兵;第二类包括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9-35岁的退伍士兵、普通民兵和其他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第一类预备役士兵到29岁时转入第二类预备役,第二类预备役士兵年满35岁退出预备役。
有关民兵预备役工作,将列第六章记述。
2、军官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下列人员:退伍士兵,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预备役军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3~6个月的军事训练。
3、预备役军官授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