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地址:苏州市虎丘路88号
为保障兵员的来源和补充,各个时期采取的兵员征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清以前兵员征集在兵役制度中已简述。
一、清代兵员征集
清代前期实行世袭兵役制。其八旗兵主要从本旗余丁中挑选补充。江苏绿营兵亦在营地余丁中补充。咸丰十一年(1861),江苏巡抚令副将滕嗣林在苏州等地募兵12000人。为募足兵额,滕采取封官募兵办法,凡募兵100人者,给予百长,募500人者给予营官,结果只募集4000人。
光绪二十一年(1895)起,清廷仿照德、俄等国军制编新军。新军兵员主要是招募。募兵由各省根据各自民户壮丁多少和军事需要确定募额。省设立选募检验处,到期派员促各州县按规定的募额和条件选募。县以下由庄首、地保等带领符合条件的壮丁,赴指定地点听候检验。督抚派员按条件点验,合格者注册编伍。清末驻苏部队主要以募兵制招募兵员。同时,两江总督张之洞还在苏州、江阴等地招募乡勇3000人,组成“江胜军”,担任苏南防务。光绪三十一年(1905),苏州设立督练公所,仿效各国就地征兵。苏省开练两标,遵照练兵处定章,督练所派员会同地方进行征集,规定不许迁就招来,不许强迫,严格履行手续。光绪三十二年,江苏巡抚陆春江奏办征兵,除派征兵官赴苏、松、太等州府所属各县设征兵局外,并令各县绅士,请订优待应征壮士办法,有1500人应征。征兵条件规定:年龄在16岁至25岁,身高4尺6寸以上,来历清楚,方可应征,应征者须报明三代家口住址和箕斗指纹。凡五官不全,体弱,手举不能及百斤以上,以及有眼疾者不取。
二、国民政府兵员征集
民国伊始仍以募兵增补各军。民国2年(1913)8月,为加强苏州防务,都督府派人再赴浙江台州招募3 000人。在民国初年招募的兵员中,大多数曾入伍或在本地当过团防队员,此外还有一些学生、失业工匠和少数释放的犯人。之后,北洋军阀的军队进驻江南地区,其兵员补充大都从北方各省招募,同时也在苏招募军阀战争中溃散的军人。民国
日伪统治期间,日伪陆续在苏州招募一些无业游民编充伪军、伪保安队,并强令训练壮丁,组织伪自卫团。凡年在16~40岁的男子,按户抽丁,由日本人加以训练。民国28年(1939),各区乡组建自卫团,每区强制抽出18~25岁壮丁160人,训练后派赴前线,或在各地应付游击队。民国30年3月,汪伪政府军士委员会,为招募军士,设招募处在太监弄新苏饭店。招募18~25岁,体格健全,无病,无不良嗜好,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者,经考试录取后训练半年,分别授以适当职务。民国33年(1944),国民党政府发动“知识青年从军运动”,三民主义青年团苏州分团部(地下时期),曾先后保送青年50余人,经安徽入闽,编入208师。抗日战争胜利后,除七八人志愿留队外,其余均退伍返苏。民国34年(1945)
民国35年(1946)9月,为推行役政及民众组训,国民党军事当局在苏州设立吴县团管区,隶属上海师管区,办公地址在带城桥下塘前,主管吴县、吴江、常熟三县征兵工作。团管区内设参谋、军法、副官、军需、军医等五室,各设室主任1人,办事人员若干人。团管区编有三个新兵管训大队负责接收、训练、交拨新兵。县长为团管区征编官,协助团管区司令部工作,负责本县有关征兵事宜。各县政府军事科,具体负责全县征兵工作。在新兵征集期间,专门设立新兵征集所,通常由军事科长兼任征集所主任,新兵征集足额后即撤销。苏州(吴县)先后在西美巷22号、穿心街报国寺、三元坊孔庙(今称文庙)、马医科申家祠堂、蒋庙等处设立新兵征集所。11月,为办理征属福利事业,组织成立兵役协会,负责宣传、监督征兵工作。
是时征兵,先进行壮丁身家调查,后组织抽签,中签者经体格检查后由团管区接收、训练、交拨部队。
(一)身家调查
壮丁身家调查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时征集前也进行调查。调查统计后,除服常备兵役外,一律编入国民兵。调查时将年满18岁至45岁男子填写入兵役名簿及壮丁名册两种表格。壮丁名册项目有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原籍地、现住地(地名门牌)、箕斗(指纹)、直系亲属、职业、教育程度、备考等10个内容;兵役名簿项目有兵团号(县成立国民兵团)、姓名、出生年月、原籍地(省、县、乡)、现在地(地名门牌)、箕斗(指纹)、军训程度、体格、兵种、服役、中签号数、征送月日、备考等13个内容。壮丁名册及兵役簿是常备兵及国民兵编组如今的依据。征集常备兵的年龄,民国35年为21~23岁,后改为20~35岁;次年为20~24岁;民国37年上半年志愿兵年龄延至36岁,下半年改为21~25岁;民国38年春为21~30岁。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步兵2年以上,步兵军士及特种、特业士兵3年以上。
(二)组织抽签
征兵抽签的形式有壮丁直接抽签和县政府或兵役协会等组织代为抽签(即间接抽签)。抽签的组织,既有县政府,也有乡(镇)公所。抽签时间大多在征集开始前进行,也有在征集开始后进行。抽签时,先将各乡(镇)壮丁名册,以保为单位,交叉编号,然后按全县壮丁最多的一保准备同数之签。抽丁名额依据新兵配额增加1~2倍,以补充体检不合格者。抽签仪式公开举行,由县长、参议会长、县党部书记长、三青团主任或干事、军事科长、民政科长、各该管乡(镇)长、登记员、书记员等人参加。抽中壮丁号次,对照名册即行役政。壮丁直接抽签通常由乡(镇)公所组织,公开举行。
(三)体格检查
新兵体格检查由体格检查委员会负责,作成记录,最后由团管区军医核定。其时兵役法虽规定,甲等体格适合于常备兵,乙等体格适合于补充兵,丙等体格适合于国民兵。但由于征兵过程中贪污、受贿、欺诈索骗、兵痞游民卖丁买丁等行为不一而足。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度征集新兵中50%以上患有花柳病,新兵多遭退还,乡人怨声载道,故征集的常备兵只能甲等乙等兼收。民国三十七年9月,师管区规定,体格检查由团管区派出军医会同兵役协会及当地医师共同检查。体格检查表须贴应征壮丁相片,检查军医及接兵部队同在相片背面加盖私章,无相片者,不予检查。如新兵检查合格后,临时发现有急病者,准在医院留医一星期为限,在期限内不能治愈,由兵役协会负责掉换,另行检查。因体检原因,新兵被退回时有发生,民国三十七年10月8日,拨交上海206师新兵1 000名,就有70人被退。民国三十八年春由于征集兵员数额大增,新兵体格仅以“健康”为原则。
(四)征集入伍
吴县新兵配额,民国三十五年(1946)按保平均分配,大致每2保各抽1人,限10月底完成,但应征者无几。县长手谕各区区长,新兵限在
民国38年(1949)春,国民党局为挽救其战争败局,疯狂抽丁征兵,2月,吴县征兵配额超过万人,城区直属乡(镇)为5 193人。为完成繁重的兵役任务,以21~30岁壮丁为应征队(后改青年队),国防部并派南通团管区第三大队长徐琢成率领五个中队于月初来苏,协助吴县团管区接收新兵。此时,共产党领导“反内战、反迫害、反饥饿”斗争激励着苏州人民起来斗争,苏州各地呼吁停止征兵征粮的呼声很高,采取各种方法抵制,乡(镇)民代表也声诉“目前不能征兵,也不需要征兵”,但接兵部队源源而来,分赴各乡(镇)坐提新兵。国防部并令新成立各军,限4月底完成新兵征补,否则撤销其番号,所配拨之师、团管区司令也严予撤办。国防部兵役局颁布征兵新措施,明令采取逼征的方法,放宽新兵体检尺度,仅以“健康”为则,限苏州征集9000名。
国民政府的征兵,役政人员徇私舞弊贪污成风,有钱的富户可以赎回壮丁,无钱的劳动人民只好替人充代,《兵役法》流于形式。民国三十七年紧急征兵,金阊镇共征壮丁28人,结果被送往新兵征集所的只有6个穷人,其余22人因有钱行贿都被陆续放回;东吴镇第一保内共抽壮丁3人,其中1户即被抽2人;南园镇吉庆桥袁姓老虎灶一老媪,被人剥去衣服,迫令交出儿子;年已44岁的逾龄壮丁也被抓抵新兵。被征壮丁名义上给予一定的安家费,但都未完全实行。民国三十五年规定每名壮丁安家费2万元(旧法币,下同),民国三十六年每名5万元,后又规定,入伍役龄男子未退伍者,每户年给黄谷5市石;民国三十七年,每名发给食米10石。
安家费除国民党政府补给一部分外,主要靠劝募和征收得来。民国三十七年5月,规定以年龄长幼为准,凡年在18岁以上20岁以下者,征2斗;24岁以上至25岁以上者,征5斗;26岁以上45岁以下,征3斗。因而安家费的实际数额,视各乡(镇)征收情况,不尽相同。民国37年9月,第二期征兵时,规定募集安家费统筹支配,无壮丁的住户,视财力而定,也分甲、乙、丙三级,赤贫者不收,如有拒交安家费者,将予惩处。但是,发给被征壮丁家属的安家费很少,甚至不发,被乡(镇)保长私吞的案件,不胜枚举。据当时报载:城区东吴镇镇长苏炳生,在民国35年征兵中,吞没壮丁王杜卿、钟治孙2人的安家费182万元,悉数存店生息图利,仅将所得息金陆续发给壮丁家属。民国36年度,发给吴县的安家费6 575万元,县长沈乘龙将其中的2044.4万元挪作它用。此外,兵贩子(即贩充壮丁,企图渔取新兵安家费者)活动猖獗。民国
表5-1 国民政府1946年10月~1949年4月吴县征集新兵情况
征集开始时间 |
配额人数 |
完成人数 |
去 向 |
||
吴 县 |
其中 城区 |
吴县 |
其中 城区 |
||
1946年10月 |
980 |
300 |
980 |
300 |
送交南京铁道兵团受训 |
1947年8月 |
1535 |
287 |
1535 |
287 |
送交徐州陆军总司令部 |
1948年1月 |
2217 |
1478 |
1105 |
3687 |
送交徐州陆军第五军、上海团管区、台湾青年军二O五师、青岛五十四师、绍兴六十二旅等 |
1948年7月 |
416 |
156 |
416 |
送交省保安二旅九团 |
|
1948年9月 |
1831 |
718 |
1807 |
送交上海青年军二O六师(后由该师转交浙江金华五十四师)、常州五十二军等 |
|
1948年12月 |
912 |
470 |
912 |
交汤山××军、镇江保安团等 |
|
1949年2月 |
10660 |
5193 |
无统计 |
交八十八军四十九师一四五团、陆军工兵第七团、五十二军等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员征集
(一)兵员登记程序
1、应征公民登记准备
每年兵役登记工作,各地都会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如拟制兵役登记工作计划、通知、通告,印制各种表册、通知书、通告总计30多万张,并将其下发到各单位。
征兵前,市、县(市)区、乡镇(厂)三级层层组织业务培训,明确兵役登记对象、程序、方法,掌握应征、缓征、不征、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等基本概念及尺度,为实施规范化登记打好基础。
2、兵役登记摸底、调查
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和用工制度改革,适龄公民异地流动性大,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分离,工作单位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等现象较多,给兵役登记调查带来一定难度。为搞好兵役登记的调查,全市推广张家港市“一抄(调)、二核、三分类”的方法。即:先通过镇派出所把所有的男性适龄公民名单从户口簿上抄出来或从微机上调出来,然后把这些名单返回到各村、居委会核对,由民兵干部或居委会专职人员负责对本单位或本辖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后经核实后的适龄公民花名册统一汇总到乡镇、街道上,由乡镇、街道再进行统一分类,乡镇、街道派出所同时对所有适龄公民进行政治初审。
3、逐个送发兵役登记通知书
在大力宣传和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兵役登记站组织人员逐人送签通知书,基本上适龄青年人手一份,并规定兵役登记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4、设站实施兵役登记
为便于统一,全市在每个市(区)设一个兵役登记站。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方法,登记站一般设办事、目测、政审三个组,办事组由专职武装干部和镇、街道机关干部组成,负责组织安排各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填写登记表、兵役证、贴照片等事项;目测组负责对适龄公民进行身体目测和病史调查,填写初检结论;政审组负责对适龄公民政治初审、填写初审结论;做到谁签字谁负责。基层人武部根据初检、初审情况,提出登记结论建议。全部登记结束后由各市(区)人武部组织人员,利用一定时间对各兵役登记上报的登记表进行会审,审批登记结论,兵役证盖钢印,汇总统计表,验收通知书回执和兵役登记、预征对象花名册。
5、领发和审核兵役证
各市(区)基层人武部在领发证前首先对适龄公民进行兵役法规教育,讲明兵役证的作用、使用规定、保管事项和要求,使每个适龄公民都懂得我国宪法、兵役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执行好兵役法规、履行好兵役义务。对去年颁发的兵役证进行审核盖章。
6、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各地都按照征兵任务数的5 倍要求,把身体好、现实表现见底、文化程度符合征兵条件的适龄青年确定为预征对象。1998年全市确定预征对象9 600人。
7、建档规范资料
各单位都设置专门的兵役登记资料柜。登记表、通知书回执、兵役登记花名册按年度和单位装订成册,存放整齐。各种资料统一打印封面,分栏注明主要情况,以备后查。
(二)普通兵员征集
1、宣传教育
1978年后,入伍的新兵均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高中毕业生占25~30%。进入80年代,随着全市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适龄青年和家长对参军的态度有了变化,有的怕当兵影响家庭经济收入,有的怕当兵学不到技术,还有的怕当兵后生活紧张艰苦。因此,部分适龄青年不愿当兵的问题比较突出。1984年,全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兵役部门在征兵宣传教育中,通过更新传统的宣传方法,把征兵宣传教育纳入城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把国防教育和兵役法教育扩大到全社会,使依法服兵役,保卫祖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成为自觉行动。每年从6月初应届初、高中生即将离校时就开始进行征兵宣传教育,8月份,结合“八一”建军节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为9月份兵役登记作舆论准备。征兵期间,各地抽出大批干部组织强大的宣传队伍,层层设立宣传组,建立宣传教育阵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广泛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报刊、广播、电视、录像等宣传工具进行深入教育。昆山市人民武装部、市征兵办每年都下发一次刊授征兵宣传教育测试题,并及时回收批阅评分,列入基层人武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定时广泛深入持久的进行兵役法规宣传教育。1986年 10月,全市召开爱国拥军依法服兵役事迹报告会。1995年,吴县、昆山组织新闻采访团赴新疆军营基层连队,边防哨卡对苏州籍战士进行慰问和跟踪调查,进一步密切社会、家庭与部队的联系,在社会上引起反响。1998年全市开展“形势与国防”,“权益与义务”,“民主与法制”,“理想与奉献”等一系列专题教育。为搞好征兵宣传,市、县两级报社、电台、电视台积极主动配合,专门安排人员对征兵工作进行全过程采访报道。同年,为圆满征集驻西藏部队新兵,全市各地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吴江市征兵办专门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采访在西藏林县支援建设3 年的市委副书记范建坤,请他以自己的亲身经历介绍西藏的情况,从而拉近西藏与苏州市的距离;太仓市征兵办刊出《一位进藏近二十年的老兵──对广大应征青年及家长们的衷心寄语》,使广大应征青年和家长增进对西藏的认识,了解驻西藏部队的日常生活,以《兵役法》为依据,采取写好一封信、上好两堂课、召开五个会(征兵动员会、支部书记会、民兵营长会、适龄青年会及退伍军人、适龄青年家长会)的“一二五工程”宣传活动,市征兵领导小组还为批准入伍的进藏新兵举行隆重的欢送仪式,进一步激发广大应征青年踊跃赴藏从戎,报效祖国的积极性,使家长们更好地放下心来支持儿女保卫西藏,建设西藏;也使广大进藏新兵感觉到家乡人民的关心和支持。由于全市上下征兵宣传广泛深入,涌现许多青年及其家长相继向人武部递交决心书,积极要求和支持到最艰苦的地方去服役。在征兵工作中出现许多舍小家、保国家的动人场面。沧浪区工业局应征青年祁明的父母双目都失明,坚决要求送子当兵。1999年,市征兵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举办修改后的《兵役法》知识竞赛活动,全市共有4万多人参加知识竞赛。张家港市、太仓市分别举办“永钢杯”、“科凌杯”兵役法规知识大赛,吴县市举办“征兵一日”征文比赛。
建国初,郊区农村实行对军属“代耕”的优待政策,保证军属农田产量与一般农户相同。人民公社化后,则由生产小队、生产大队给军属工分、劳动日补贴,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金。1982年,省人民政府下发《优待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暂行规定》,对农村应征青年,按同等劳力年收入的50~70%的标准给予优待。各乡镇都较好地贯彻执行,使农村家庭收入不减少,士兵安心服役。1983年以来,全市各市(县、区)、镇(乡)相继成立军人家庭服务组织,帮助军人家庭排忧解难,解决应征青年的后顾之忧,调动适龄青年报名应征的积极性。1984年国家颁布新兵役法,对现役军人的优待作 明确规定。苏州市农村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规定与同等劳力的收入相同。并随着乡、村办企业的迅速发展,对义务兵实行“先安置、后入伍”的办法,服役期间即可享受与同年进厂职工收入70%的优待金。对城镇籍义务兵家属的优待,苏州市在全国率先制订《城镇义务兵优待奖惩暂行办法》,规定从1985年起,城镇户口的义务兵,其家属按第一年300元、第二年350年、第三年400元、第四年450元、第五年500元的标准给予优待;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与立功者给予奖励,在退伍安排工作时,对荣立二等功以上者,工资待遇高定一级,因故受记过、记大过处分者,减发当年优待金50%,受严重警告者减发20%,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三位一体的办法。同时各地还采取多种方法,帮助军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如对现役军人家庭实行“八优先”:优先解决住宅基地,优先供应平价建房材料,优先安排家庭成员进乡(镇)、村企业,优先供应良种饲料,优先收购农副产品,优先发给个体营业执照,优先贷款,优先提供致富信息。1985~1987年,全市适龄青年报名率均在90%以上。1998年,针对入藏新兵,全市在《城镇义务兵优抚安置暂行规定》基础上出台一些优惠安置政策,对进藏兵的优抚金在各市(区)普通义务兵优待金的基础上增加二至三倍;解决农村籍进藏新兵在批准入伍后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进藏兵退伍后,所在乡镇安排在最好的企业或相应的事业单位。2004年苏州市又对退役士兵安置作两方面调整,一是取消城乡差别,实现一体化安置;二是以货币安置为主,就业安置为辅,强化配套服务。货币安置金标准按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满10年)以上分两个等次,分别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和3倍测算。
1987年,全市城乡广泛开展“向部队输送优秀兵员,协助部队培育优秀战士,开发使用优秀退伍军人的“创三优”活动,形成“征兵、育才、优待、安置、开发使用”一条龙的工作体系。各县(市)、区创造连续6年无政治退兵和连续3年全面达标的成绩。1990年春季征兵中新兵党、团员和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分别达到68.2%和40%,受到接兵部队的称赞。1990年10月,江苏省兵役工作“创三优”经验交流会在苏州举行,苏州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军分区、吴县人民政府和吴县人武部、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和张家港市人武部在大会上交流开展兵役工作“创三优”活动的做法和经验。吴县、郊区和张家港市受到表彰奖励。1995年,已有1人被授予荣誉称号,13人荣立一等功,73人荣立二等功,15 58人荣立三等功,23 078人受到连以上嘉奖。
2、兵员条件
文化程度 1955年至1968年,普通兵员的文化不限,专业兵、技术兵等特种兵的文化程度要求高小至初中。1969年至1979年,农村的应征青年必须具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城市应征青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980年至1982年,农村应征青年须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城市应征青年须高中毕业文化程度。1983年至2004年,农村应征青年须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城市应征青年须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女性应征青年必须是当年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年龄要求 男兵征集年龄,1955年至1961年为年满(下同)18岁至22岁。1962年为18岁至20岁。1963年和1964年夏季为18岁至21岁。1964年冬季至1970年冬季为18岁至22岁。1972年至1978年,男兵为18岁至20岁,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21岁,女兵17岁至19岁。1979年至1983年,男兵为18岁至19岁,高中毕业生可放宽到17岁,女兵17岁至18岁。1984年至1987年,男兵18岁至20岁,厂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放宽到21岁,女兵18岁至19岁。2005年,男兵为18岁至22岁,大专以上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本人自愿)放宽到23岁,本科毕业生放宽到24岁,女兵为18岁至19岁。
政治条件 1955年至1978年,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注重应征青年阶级成分和阶级出身,以及本人和直系亲属的政治历史、政治态度。应征青年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出身于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知识分子及其他劳动人民家庭,本人政治历史清白,品质优良,直系亲属和主要的旁系亲属无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富裕中农(上中农)子弟的征集数有一定的比例。地主、富农、官僚资本家、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的子女不征集;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在资本主义国家、修正主义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党政军部门任职,或从事反对共产党活动以及在海外有可疑社会关系的青年不征集;与反动道会有密切联系的青年不征集;在“文化大革命”中直系亲属被划分“叛徒”、“特务”、“死不悔改的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反动学术权威”、“反动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子女不征集。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和地主、富农分子问题的决定”和江苏省、苏州市两级征兵命令,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对台湾同胞、归国华侨、少数民族子女,已平反受冤、假、错案迫害的干部子女,已摘帽地主、富农的子女,在参军等方面享有同其他青年一样的待遇。
1980年以后,征集兵员的政治条件,注重应征青年本人、直系亲属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应征青年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品质优良,遵纪守法,自愿献身国防事业。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者,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者,刑满释放或恢复政治权利后在三年内仍表现不好者,依法被劳动教养、少年管制期满后经二年考验,仍未改正错误和恶习者,对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制度心怀不满者,有提出起诉的犯罪行为或近三年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及品质不良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部门受开除公职、厂籍、学籍处分者,父母是反动分子、被判处死刑或父母、直接抚养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本人不能正确对待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徒刑,本人不能正确对待者都不能征集。
体格标准 根据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条件》(标准)规定,应征青年除具有健康体魄外,必须五官端正,无影响外观的缺陷,四肢功能齐全,无残疾。规定陆勤部队应征青年,身高,男
1983年起,应征青年的体格标准也相应提高,身高提高5厘米,男
2003年,新修订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对视力标准放宽,除条件兵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右眼裸眼视力放宽至4.6,左眼裸眼视力放宽到4.5。
3、政治审查
每次征兵时,各级征兵办公室根据本地区任务,提出政审人员数额,经征兵领导小组批准,抽调以公安机关的干部为主,组成政审组,由公安机关派员担任组长。形成市、区、镇(街道、开发区)、村三级政审、区域横向联审制度及公安机关内部会审制度。
政治审查工作,分为初审、复审两个阶段。初审由村、乡(镇)、街道负责。村主要查清应征公民在本地、学校及单位的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应征的态度。乡(镇)除核查上述资料外,还要查清应征公民的姓名、年龄、文化、户口所在地和学历,尔后由乡(镇)政审组作出初审合格与否的结论,提出送县体检的人员名单,经乡(镇)征兵领导小组批准后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上报县(市、区)政审组。
普通兵复审由县(市、区)负责。县(市、区)政审组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在村、乡(镇)初审的基础上进一步核查,对漏审、审查不清和有疑问的问题,通过派人、发函解搞清问题,作出复审合格与否的结论。
对政治条件兵的政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每个条件兵的政审材料还须经县(市、区)负责征兵政审的公安机关领导审阅把关。1984年,实行凡初审合格的应征公民,都要通过派出所、学校、乡(镇、街道)“三见面”,征求意见,权衡优劣,反复考查。复审合格的应征公民要由县(市、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部门进行陪审,核查是否有犯罪前科和劣迹,以防止现实表现不好的有违法行为的人混入部队。对初定批准应征入伍的应征公民,再次张榜公布,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自1990年后,各地及时解决政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点对长期外出打工经商人员进行预征对象的政审。并从严调查处理假证明、假学历、假档案问题。
4、体格检查
从1954年起,每次征兵,都由县(市、区)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织体检队伍,集中培训,学习体检标准和上级指示,统一认识,明确要求,采取定点或分片的办法检查。
应征公民的体检分为初检和复检。初检,由村(大队)进行病史调查,乡(镇)、街道卫生院目测,有条件的乡、镇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初检。从目测和初检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按县(市、区)规定的征集人数和送检比例,择优送县体检站进行初检。复检,对初检符合普通兵条件的应征青年,由县(市、区)体检组,按3:1的比例抽查复检,对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较多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进行复检;对初检符合特种兵条件的,除符合潜水员条件的由市(地)组织统一复检外,其他符合水兵、坦克兵、空降兵等条件的,由县(市、区)组织复检。
1984年起,为做好征集兵员的肝功能(含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的普查工作,各县(市)加强体检队伍,指派卫生局副局长或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担任体检组长,医院院长或主任医生担任主检,以市为单位,每年对各县(市、区)检验人员进行肝功能检查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培训,统一试剂,统一标准,统一方法。同时,对体检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村包病史调查,乡(镇)街道包目测,县(市、区)包初检和复检,责任到科、室,层层把关,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奖惩兑现,有效地保证体检质量。
5、定兵
审定新兵,由县(市、区)征兵领导小组组织集体定兵,吸收征兵办公室主任、体检组长、政审组长和接兵总队的负责人参加,对政审、体检双合格的应征青年进行全面衡量,按照择优和地区相平衡的原则,优先选定党(团)员、三好学生,以及有技术专长和家庭负担较轻者入伍。
6、交接新兵
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填发《入伍通知书》,应征者接到《入伍通知书》后,按照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规定的集中时间和地点,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织欢送,由干部带队前往规定地点报到。新兵到人武部报到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按接兵单位编队,进行纪律和乘坐车、船常识教育,组织发放被服,并与接兵总队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召开欢送大会。按下达的运输计划,分批起运离境。
7、新兵运输
市征兵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市(县)交通局亲临送兵运输第一线,及时解决现场发生的各类问题。每年欢送新兵入伍时,市征兵领导小组、军分区、市征兵办公室的领导同志都亲自抓,亲自送。
8、征兵监察
征兵期间,市人大、政协定期听取市政府、军分区关于《兵役法》贯彻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定期组织代表、委员到基层检查执行情况。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参与全市征兵工作。苏州市纪委与军分区联合成立市征兵工作纪检领导小组,由军分区组织全市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兵役机关和接兵干部,认真学习《征兵工作条例》和廉洁征兵有关规定,对总参、总政及监察部印发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进行系统地学习。1998年,各级兵役机关制定征接兵工作“三公开”(征兵政策、征兵数量和批准入伍名单公开)、“三张榜”(基层推荐名单、体检合格名单和预定新兵名单张榜)、“三监督”(行政、群众和舆论监督)的具体措施,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实行多向监督,增加征兵工作的透明度,使征兵工作始终处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证全市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强对接兵人员的教育管理,征兵期间在接兵人员成立中临时党委,由军分区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吸收接兵部队带队干部参加,每半月过一次组织生活,重点分析执行纪律和廉洁征兵形势。
(三)大学生兵员征集
2000年,新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自2001年苏州市对驻苏各高校进行在校大学生兵员征集工作。
1、组织领导
2001年,在全市征兵工作会议结束后,市征兵办公室会同驻苏11所高校成立大学生应征入伍征集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国祥、军分区参谋长任辉为正副组长,负责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
2、宣传动员
在宣传动员过程中,市电视台专门制作征兵专辑新闻访谈节目,市征兵领导小组组长江浩就征集大学生工作发表电视讲话,军分区司令员程云清在全市征兵工作会议
张家港市征兵办还将新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和苏州市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印成小册,使在校大学生人手一册,并由市征兵办、政审组和人武部的领导在学校进行现场咨询,给大学生及其家长进行现场解答,并组织现场报名;平江区还设专线电话,24小时为大学生及其家长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3、征集范围和对象
凡在苏州辖区内全日制高等学校且在籍户口在本市的大学生,年满18周岁至22周岁的男青年,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条件的均属征集对象。大学生征集的条件与普通兵员条件相同。
(四)特种兵员征集
特种部队是一支执行特殊任务的应急机动作战力量,对兵员的条件要求较高。在全面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重视对征集对象的体能考察,优先批准体格健壮,反应灵敏、吃苦精神强的青年入伍。
政治条件 除必须符合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外,在征集中,还特别重视对应征公民现实表现、国外(境外)关系的审查,严防将道德品质不好、有各种劣迹和复杂政治背景的人征入部队,对一时难以审查清楚的,从严掌握,不予批准入伍。
身体条件 按国防部1991年9月29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中规定的空降兵条件执行,身长应在168厘米以上,完成任务确有困难的部分兵员的身长可放宽到165厘米以上。
文化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但有部分各方面条件比较好的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可征集。
(五)招收飞行学员
1956年前,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主要在陆军部队基层干部中选调。
1956~1966年,在初、高中毕业生中招收飞行学员。1967~1972年,招收飞行学员改为从部队基层干部、战士中选调。1973年起,又恢复在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中招收飞行学员。1979年后,飞行学员只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1966年至1986年,苏州市共完成12次招收飞行学员任务,共招收270名飞行学员,11名滑翔学员。
1987年后,招收飞行学员由人民解放军空军直接与地方教育部门按军事院校招生办法办理。
招收飞行学员工作,要求高,工作量大,时间长。其工作程序基本与普通兵征集相同。
1、组织领导
招收飞行学员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兵役部门主办。招收飞行学员时,市、县(市、区)和有招收飞行学员任务的学校均成立领导小组,并根据招收飞行学员任务的多少,从组织、人事、公安、宣传、教育、卫生、兵役等部门,抽调干部,组成苏州市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下设政审组、体格检查组、秘书组。
2、宣传教育
根据各个时期,适龄学生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教育。1987年起,招收飞行学员改为招生。在宣传教育中,着重宣传招收飞行学员的政策,阐明招收飞行学员是军事院校招生的组成部分,录取飞行学员即是考取军事院校,国家承认学历。若入空军预备航校后因身体不适应在预备航校学习,可转入部队或地方有关院校学习,从而解除应招学生的后顾之忧,激发报名应征的积极性。
3、政治审查
招收飞行学员的政治审查工作,1965年前,由地方公安部门主管,1973年以后,以公安部门为主,军队政治机关派员参加共同组织实施。有招收飞行学员任务的地区,从公安、兵役、文教等部门抽调一定数量的干部组成政审组。有招收飞行学员任务的学校,组成3~5人摸底目测小组。
政治审查,依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发的《飞行员政治条件》及有关规定,其基本要求,应招青年必须是出身成份好(出生工人、贫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家庭及其他劳动人民家庭的子女)、社会关系单纯、历史清白、思想进步、品学兼优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政治审查分为摸底、初审和复审。
摸 底 以学校为主,县(市)政审组派人参加。通过学校党团组织、老师、同学以及当地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大队)、村民小组(生产队),摸清适龄学生年龄、现实表现、身体状况、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现实表现,择优选送体检。
初 审 县(市)政审组,对体格初检合格的学生,按《飞行学员政治条件》,通过内查外调,逐人逐项查清取证。1982年,为使政审材料规范化,按照省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制定的《飞行学员政审材料式样》,对调查取证的范围、内容、格式、要求作统一的规定,并强调把初审工作做细。
复 审 政治复审,本着初审从宽,复审从严,一般问题从宽,政治问题从严,旁系亲属从宽,直系亲属从严和重在现实政治表现的原则,分二级进行。市招飞办复审,对初审合格对象的材料,逐人逐项审阅,集体讨论,作出结论,上报的材料由招收飞行学员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章,以示负责。省政审组对地(市)上报的政审材料,逐一审阅,逐人过堂,全面衡量,择优选取。
4、体格检查
招收飞行学员时,由省统一抽调各地医务人员组成省、地(市)、县(市)三级体检组。层层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国防部下发的《飞行学员体格条件》和有关规定,选择典型单位进行试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体检分为目测、初检和复审。
目 测 1976年前,由学校校医和人民卫生院进行,县(市)体检组进行复测。1976年后,由学校校医协同县(市)体检组巡回到校进行。1982年,省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统一下发《飞行学员病史调查提纲》,由学校按调查提纲摸清适龄学生的病史,填写好调查表,目测工作由县(市)体检组到校进行。
初检与复审 1976年前,实行三级体检。县(市)目测、地(市)初检、省复检。为简化体检层次,1977年,调整由三级体检改为二级体检,市初检、省复检。1981年,江苏省作为招收飞行学员体检试点省后,体检工作分为两步:第一步对县(市)目测合格者进行初检,合格者填写《飞行学员体检表》。第二步对初检合格者进行复检,合格者填写《飞行学员体检表》。1985年,又改为由市自行体检,空军体检队就地复查。
1986年,由空军体检队直检和复检,市自行组织初检,空军体检队复检,合格者直入空军预备航校,不退兵。
初检合格的应招学生,由县(市)组织文化复习和辅导,体检复检合格的应招学生,由省统一进行文化考试,语文、数学、政治等5门总分300以上者为合格。
体检复检、政治复审、文化考试、智力测验均合格者,由省招收飞行学员领导小组全面衡量,择优批准为飞行学员。被批准为飞行学员的学生,由省招收飞行学员办公室造名册,与空军前来接收飞行学员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协助空军组织飞行学员离苏。
(六)士官征集
2003年,依据《兵役法》关于“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和《征兵工作条例》关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的规定,是年苏州市承担14名士官征集工作的试点任务。
1、招收的对象范围和基本条件
招收士官的对象是经过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培训合格的具有相应专业的男性公民。
其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应征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和身体条件;接受专业培训时间满2年以上,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证书;年龄一般不超过28周岁,部队特殊专业需要或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
2、招收的程序和办法
一是本人申请。应招人员,必须是本人自愿,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报名。二是体检政审。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应招人员的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三是专业考核。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招人员必须进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的内容、标准,由试点单位制定,具体工作由兵役机关和试点单位共同组织。四是招收审定。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部队招收人员要对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衡量,本着择优选定的原则,研究提出拟招收的人员名单,并报省征兵办公室和招收部队的军级单位审核,拟招收的第四期的士官名单,须报大单位备案。五是批准入伍。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专业考核合格并经上级审核同意的招收对象,由当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入伍时间统一填写为当年的10月1日。六是组织交接。招收士官的交接工作,采取试点单位选派干部接收的办法进行。办理交接手续时,交接双方应按照《招收士官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招收士官花名册》上签名盖章,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一并交给部队。七是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招收士官的检疫、复查和退兵办法,按照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办理。
3、入伍士官的待遇
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首次任命为士官的军衔级别工资档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1年、不满2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二档;满2年、不满3年的,为一级三档;满3年、不满4年的为二级一档;满4年、不满5年的,为二级二档;满5年、不满6年的,为二级三档;满6年、不满7年的,为三级二档,依此类推。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应届毕业的大专生或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不满1年的,其军衔级别工资起点标准为一级四档;满1年、不满2年的,为二级一档;满2年、不满3年的,为二级二档;满3年、不满4年的,为二级三档;满4年、不满5年的,为三级二档;满5年、不满6 年的,为三级三档;满6年、不满7年的,为三级四档;满7年、不满8年的,为三级五档;满8年、不满9年的,为四级三档,依此类推。
表5-2 历年完成征集新兵统计表(一)
年 份 |
征 集 普 通 兵 数 |
招收飞行学员数 |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备 注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备 注 |
|
1950夏冬 |
4420 6460 |
4420 6460 |
? |
? |
? |
? |
1951 |
? |
? |
? |
? |
? |
? |
1952冬 |
8500 |
8500 |
? |
? |
? |
? |
1953春 |
8925 |
9102 |
? |
? |
? |
? |
1954 |
580 |
580 |
城市兵 |
? |
? |
? |
1955 |
8987 |
8987 |
特种兵 94名 |
? |
? |
? |
1956冬 |
3706 |
3706 |
? |
? |
? |
? |
1957 |
2117 |
2117 |
? |
? |
? |
? |
1959冬 |
4782 |
4782 |
? |
? |
? |
? |
1960夏冬 |
3389 4679 |
3389 4679 |
? |
? |
? |
? |
续表
年 份 |
征 集 普 通 兵 数 |
招收飞行学员数 |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备 注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备 注 |
|
1961春夏冬 |
505 3800 1801 |
505 3800 1801 |
女兵10名 |
? |
? |
? |
1962夏冬 |
2200 1980 |
2200 1983 |
? |
? |
? |
? |
1963夏冬 |
1232 5495 |
1232 5495 |
? |
? |
? |
? |
1964夏冬 |
705 9004 |
705 9004 |
? |
14 |
12 |
? |
1965夏冬 |
8579 3706 |
8579 3706 |
? |
14 |
22 |
? |
1966 |
? |
? |
? |
38 |
34 |
? |
1967 |
未征 |
? |
? |
? |
? |
? |
1968春 |
11500 |
11500 |
? |
? |
? |
? |
1969春冬 |
12500 10150 |
12500 10150 |
女兵30名 |
? |
? |
? |
1970 |
13726 |
13983 |
女兵15名 |
? |
? |
? |
1971 |
未征 |
? |
? |
? |
? |
? |
1972冬 |
16321 |
16321 |
? |
? |
? |
? |
1973冬 |
2000 |
2000 |
? |
14 |
15 |
? |
1974冬 |
7399 |
7399 |
? |
? |
? |
? |
1975 |
未征 |
? |
? |
? |
? |
? |
1976冬 |
7500 |
7500 |
35名女兵 |
10 |
10 |
? |
1977冬 |
3706 |
3706 |
? |
22 |
22 |
? |
1978 |
6865 |
6865 |
? |
? |
? |
? |
1979 |
? |
? |
|
? |
35 |
35 |
1980冬 |
6000 |
6000 |
20名女兵 |
|
|
|
续表
年 份 |
征 集 普 通 兵 数 |
招收飞行学员数 |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其 中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备 注 |
||||
女 兵 |
武 警 |
在校 大学生 |
|||||||
1981 |
5556 |
5611 |
15 |
57 |
|
20 |
20 |
|
|
1982 |
4150 |
4150 |
13 |
? |
|
30 |
51 |
|
|
1983 |
2726 |
2726 |
12 |
707 |
|
30 |
29 |
|
|
1984 |
3328 |
3328 |
8 |
500 |
|
13 |
16 |
|
|
1985 |
2668 |
2668 |
8 |
513 |
|
13 |
13 |
|
|
1986 |
3019 |
3019 |
? |
? |
|
16 |
16 |
|
|
1987 |
2781 |
2781 |
? |
? |
|
|
|
|
|
1988 |
? |
? |
? |
? |
|
|
|
|
|
1989 |
2779 |
2779 |
? |
? |
|
|
|
|
|
1990 |
5100 |
5100 |
? |
? |
|
|
|
|
|
1991 |
2620 |
2620 |
? |
? |
|
|
|
|
|
1992 |
2200 |
2200 |
? |
? |
|
|
|
|
|
1993 |
2320 |
2320 |
? |
? |
|
|
|
|
|
1994 |
2500 |
2500 |
? |
? |
|
|
|
|
|
1995 |
2160 |
2160 |
? |
? |
|
|
|
|
|
1996 |
2480 |
2480 |
? |
? |
|
|
|
|
|
1997 |
2560 |
2560 |
? |
700 |
|
|
|
|
|
1998 |
2210 |
2210 |
? |
? |
|
|
|
|
|
1999 |
3160 |
3083 |
? |
? |
|
|
|
|
|
2000 |
2856 |
2856 |
? |
821 |
|
|
|
|
|
2001 |
2681 |
2681 |
? |
625 |
106 |
|
|
|
|
续表
年 份 |
征 集 普 通 兵 数 |
招收飞行学员数 |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其 中 |
任务数 |
完成数 |
备 注 |
||||
女 兵 |
武 警 |
在校 大学生 |
|||||||
2002 |
2760 |
2724 |
23 |
663 |
129 |
|
|
|
|
2003 |
2530 |
2514 |
20 |
578 |
104 |
招收14名士官 |
|
|
|
2004 |
2417 |
2417 |
16 |
770 |
89 |
|
|
|
|
2005 |
2503 |
2503 |
25 |
? |
132 |
招收7名士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