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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兵丁退伍
清代以实行世兵制为主,辅之以招募,一旦列入兵籍,便“终身不改”。其官兵退休俸饷,则以服役年限和出征效力为依据,分等给予。提督、总兵年老生病,奉旨准令原品致休的,若年龄在60岁以上,又曾打仗受伤,可领全俸。年龄在50岁以上可领半俸。若出征打仗,杀贼致伤者,年龄在50岁以上也可领全俸。千总、把总、外委出征打仗受伤年50岁以上,给岁粮一份。其兵丁退伍安置,大致也为年岁、身体状况等原因,而自请告休或由上司勒令致休,曾出征打仗效力的兵丁年50岁以上,不能差操者,退役后有子女在营的,月给米3斗,无则给守粮一份。兵丁出征受伤致残退役者不设年岁,有子女在营者,月给饷米3斗,无则给守粮一份。光绪三十三年(1907),颁布的《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规定:训练已满三年者,训练成绩在限期内不及格者,外省籍超过规定名额者,均该退伍。在离队前将退伍兵丁名单、人数、籍贯及照片送原籍省督练处或营务处,尔后派员护送至原籍。兵丁退伍后,主要是回乡生产或自谋生路,由当地军事衙门管理。遇有战事,仍要随时听从征召。
在战争中效过大力的兵丁,如年龄在50岁以上,不能继续操练和征战,或因伤病致残的,除去兵粮,如有子弟在营服役的,自离营之月起,每月给米3斗,若无子弟在营服役的,给守兵粮1份,以养终身。
二、民国军人复员、安置
1946年5月,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凡服役超过规定年限的士兵,复员退伍回原籍。退伍每年5、10月分两期进行。”此规定因战事不断,兵员补给困难,未能实施。只对年大体弱、伤病残不宜留队士兵作复员退伍处理。士兵退伍时,发给退伍证书和一次性退伍金及荣誉津贴。为做好士兵退伍安置工作,国防部于是年8月4日,在苏州东花桥巷54号设立陆军士兵苏州复员站,与徐州复员站一起负责江苏籍士兵遣散工作。
表5-3 1946年苏州复员站遣送1~8批复员士兵情况
批次 |
热站时间 |
转 来 地 |
人 数 |
遣 送 时 间 |
1 |
8月4日 |
安徽供应局 |
196 |
9月30日 |
2 |
9月18日 |
无锡十四兵站分监部 |
195 |
9月30日 |
3 |
10月7日 |
郑州第一兵站总监部 |
69 |
10月19日 |
4 |
10月8日 |
西安第七补给区司令部 |
43 |
10月19日 |
5 |
10月10日 |
安徽供应局 |
85 |
10月19日 |
6 |
10月16日 |
广州第三补给区司令部 |
1 |
10月19日 |
7 |
10月21日 |
九江收容所 |
157 |
11月1日 |
8 |
10月24日 |
郑州第一兵站总监部 |
5 |
11月1日 |
注:第8批后未作统计。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期实行战士复员制度。1950年9月,苏州市建立复员转业建设委员会,开始接收退役复员军人,并负责安置工作。1951年,军分区所属部队开始大规模整编复员工作。先后两期对新兵和所属警备3团及5个独立营进行整编,共动员1938名官兵回原籍参加生产。至1958年全市共接收复员军人2648名。50年代前期有按照“各得其所”原则,从农村入伍的,回乡生产;在城区入伍的,大部分安排工作;安置有困难的,在市、区民政部门主办的25家工厂(场)安排工作。
2004年,苏州科技学院3名在校大学生退伍后选择复学,图为学校在其住的寝室上悬挂“退伍大学生寝室”牌子。
1981年起对城镇退伍兵按“区别对待,择优分配”的原则安置。至1982年全市共安置退伍军人20642人。
1984年,苏州在全国首先实行入伍、安置、优待“三位一体”的做法,即入伍与安置同时进行。应征入伍青年由当地政府安置到乡镇企业,入伍后的优待金由本乡(镇)支付,退伍后即安排进入伍时安置单位工作。1983年~1985年市区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6153人。城镇兵当年即全部安置结束。农村退伍军人有95%安置在乡镇企业。
2001年苏州市征集大学生兵员后,市政府出台《在校大学生退役安置的规定》对大学生退役后安置做明细安排,包括(1)要求复学的,毕业后享受同类大学毕业生待遇,人事部门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2)要求安排工作的,应给予适当优先。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3)要求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在本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大学一、二年级的学生提高10%、专科三年级的学生提高15%、专科毕业和本科三年级以上的学生提高20%、本科毕业的学生提高2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4)凡应征入伍退役后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其军龄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可视作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5)大学生入伍后,中途退役退学的,按现行义务兵规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