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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体制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2-05-28

民兵预备役传统领导体制是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双重领导制度。实行该体制的基本形式是:同级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关的职务制度;军事机关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各级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

 

 

一、双重领导体制

 

军事系统领导  即从军委总部到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的国防后备力量垂直领导体系。19503月,军分区司令部建立人民武装科,195153,遵照华东军区命令,分区人民武装科改为人民武装部。1951年初,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开始组建,属地方建制,为县、区党委的军事部,军事工作上接受军事系统领导。6月,按照苏南地区党委、苏南行署、苏南军区颁发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编制表的规定,吴县、常熟县人武部编专职干部8人,吴江、昆山、太仓三县人武部编专职干部7人,县人武部政委由县委书记兼任,副部长由公安局长兼任。城区人武部设专职人民武装干部3人,其中部长1人,军事参谋、政工干事各1人。19527月,各县人武部收归军队建制,原来由地方党委配备的人武部干部,除部分适合继续留队工作的,其余作转业安置,由军分区调配干部接替。从而使全市逐步形成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乡镇人民武装部三级军事领导系统。在民兵工作上,军分区是民兵司令部、政治部,其任务是负责民兵的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布置检查民兵工作“组织落实、军事落实、政治落实”(注:这是毛泽东同志1962619在广州视察工作时作出的民兵工作“三落实”指示)情况;培训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布置和领导民兵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等项工作。195410月,为实行义务兵役制,原先各县(市)人民武装部先后改为县(市)兵役局(保留人民武装部的称谓);撤销区人民武装部,改设兵役助理员。由于工作重点转向兵役工作,民兵工作一度受到影响。1958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指示,撤销县(市)兵役局,恢复县(市)人民武装部,在组织机构上保证对民兵工作的领导。1969年,根据上级指示,将各级动员部门合并到军务部门。1977年,根据中央军委指示,重新恢复各级动员部门。1986年,军队进行精简整编,各县(市)区人武部移交地方。但职责、任务不变。1996年,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又重新归属部队编制。

地方党委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苏州各地党组织继承和发扬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把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民兵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强党对民兵预备役工作领导,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就由地方党委主要领导兼任军分区、县(市)人武部政委和军分区党委、县(市)人武部、(兵役局)党组、党委书记。195848,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的关系的指示》中指出,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武部,“除了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工作部,受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第一政治委员”。同时还要求地方党委,认真贯彻上级军事机关的指示,吸收当地军事机关的负责同志参加地方党委会。1986年,军队进行精简整编后,地方党委书记不再兼任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第一政治委员,改为兼任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基层单位的民兵组织,仍由同级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民兵组织的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或政治指导员。199641,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同时专门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人民武装部为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县(市、区)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人武部的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办公会议。“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只是建制的改变,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体制不变” 。

 

 

 

 

 

 

61   苏州地(市)委书记兼任苏州军分区第一政委(兼苏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名录

序号

兼任职务

任职时间

1

宫维桢

兼政治委员、党委书记

1949.051950.06

1958年前,苏州军分区

政治委员一般都由地方领导兼任,军分区只编配副政治委员、第一副政治委员或第二政治委员。

2

周一峰

兼政治委员、党委书记

1950.061952.01

3

孙加诺

兼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第一书记

1953.041956.11

4

韩培信

兼政治委员、党委书记、第一书记

1956.111958.02

5

储 江

兼第一政治委员

1958.021968.05

 

6

刘锡庚

兼第一政治委员

1978.091979.03

 

7

贾世珍

兼第一政治委员

1979.031980.03

 

8

罗运来

兼第一政治委员

1980.031982.02

 

9

戴心思

兼第一政治委员

1982.021986.03

19832月,地方体制调整行政区划,实行市管县体制,地委书记改任市委书记。

10

高德正

兼第一书记

1987.041989.10

 

11

王敏生

兼第一书记

1989.101994.08

 

12

杨晓堂

兼第一书记

1994.081998.07

1986年起,中共中央把地方党委书记兼任省、地、县三级军事机关第一政委改为兼任该三级军事机关党委第一书记。

13

梁保华

兼第一书记

1998.072000.11

 

14

陈德铭

兼第一书记

2000.112002.05

 

15

 

兼第一书记

2002.052004.10

 

16

 

兼第一书记

2004.10004.10

 

 

6-2             苏州军分区领导参加苏州地委(市委)任职名录

序号

姓 名

军内职务

任职地方党委职务

任职时间

备 注

1

王治平

司令员

苏州地委常委

1949.91952.9

 

2

谭成章

第二政治委员

苏州地委常委

1953.31965.10

 

3

黄光明

司令员

苏州地委常委

1959.419563.8

 

 

续表

序号

姓 名

军内职务

任职地方党委职务

任职时间

备 注

4

朱传保

司令员

苏州地委常委

1964.71965.8

 

5

白云龙

政治委员

苏州地委常委

1965.10

因文化大革命苏州地委被冲击没有免去时间

6

刘金山

司令员

苏州地委书记

1971.41974.2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支左”时任职

7

彭 灏

政治委员

苏州地委副书记

1971.41971.5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支左”时任职

8

万 瑜

政治部主任

苏州地委常委

1971.41973.12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支左”时任职

9

李良臣

政治委员

苏州地委常委

1979.71981.12

 

10

车吉林

司令员

苏州市委常委

1979.11981.3

系市管县体制前

11

耿万恒

政治委员

苏州地委常委

1981.121983.9

 

12

丁剑良

司令员

苏州市委常委

1983.91989.10

实行市管县新体制,地、市合并

13

吴显隆

政治委员

苏州市委常委

1989.101990.9

 

14

赵有清

政治委员

苏州市委常委

1990.101999.3

 

15

程云清

司令员

苏州市委常委

1999.42004.12

 

16

肖汉涛

政治委员

苏州市委常委

2004.12

 

 

 

二、人民武装委员会

 

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是党管武装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实施双重领导制度的基本途径之一。各级武委会,由该级的党委、政府、军事机关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政府领导和军事机关主官担任。军分区、各县(市)人民武装部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武委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上级地方党委和军事机关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拟定贯彻落实的实施计划;定期召开会议,统一协调党、政、军、群各部门的行动,对民兵预备役工作实行齐抓共管;检查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计划、决议,组织和协调各方面力量,保证民兵预备役建设任务的完成。  

1952124,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各级武装委员会的决定》,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均须吸收有关部门的主要干部,组成该级人民武装委员会。苏州地委、苏州市和苏州专区5个县人民武装委员会于195339月先后成立。

19602月,根据全国民兵工作会议精神,全区两级人民武装委员会改称民兵工作组。苏州地委民兵工作组由地委书记储江任组长,军分区司令员黄光明、政委谭成章、地区行署专员李云华、副司令员邱士文、副政委刘新屏、地委秘书长赵壁等6人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9人组成。216,召开地委民兵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传达全国民兵工作会议精神,讨论对民兵战略地位的认识问题,以及具体部署各县(市)迅速成立民兵工作组的计划。会后,各县(市)委也先后成立民兵工作组,都由县(市)委书记任组长。1961121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苏州地委民兵工作组改为“苏州地委人民武装委员会”,储江任主任,黄光明、谭成章等6人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19人为委员。19623月,各县(市)民兵工作组也先后改为该级人民武装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武委会制度遭到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活动中断。

    197811月,党中央发出通知,决定恢复中央军委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苏州地委和各县、市相继恢复人民武装委员会。1978年以来,苏州地、市、县委每逢地方领导和军队主官调整,都对人民武装委员会适时作出调整。1979年~2005年,中共苏州地委(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进行10次调整,确保党管武装的制度落到实处,确保民兵预备役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20034月,苏州市城区22个街道办事处成立街道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街道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