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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民〔2007〕21号
关于调整城区义务兵等
优抚对象优待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江、金阊、沧浪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的优抚工作,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1号)研究同意,对城区义务兵等优抚对象的优待奖励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按规定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2.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年限为两年,每年计发一次。提前退役,上半年的发给当年优待的一半,下半年的全额发给。
3.冬季参军的在职入伍义务兵,所在单位应将其工资、奖金发至年底,并不得影响其全年的奖金、福利。
4.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如下比例增发其当年优待金:一次的,增发5%;连续两次的,增发10%。所增发优待金应随其当年优待金一并计发。
5.由城区兵役部门征集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役期间,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0%。
6.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其优待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发放。
7.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的家庭不享受优待金;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
二、大学生参军奖励金
1.由城区兵役部门征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含已毕业大学生),参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如下比例发给“大学生参军奖励金”:在读专科生为40%,在读本科生和已毕业专科生为50%,已毕业本科生为60%。原我市对大学生增发优待金、一次性奖励金的规定不再执行。
2.大学生参军奖励金的发放年限为两年,即其服义务兵役期间。
三、现役军人立功奖金
1.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参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如下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等功20%,二等功40%,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50%。
2.由城区兵役部门征集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在西藏服义务兵役期间立功的,参照增发后的优待金,按如下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三等功20%,二等功40%,一等功60%,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100%。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立功荣誉金
在乡老复员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的,每人每年按以下标准发给立功荣誉金:三等功200元,二等功300元,一等功500元。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军功等级计发。
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照义务兵家庭年优待金标准,每人每年按如下比例发给优待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0%,1-6级残疾军人50%。
六、义务兵住房公积金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城区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待业入伍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标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标准的下限全额缴纳;在职入伍的由入伍前所在单位按其参军时工资收入全额缴纳,个人不承担。
住房公积金缴费年限为两年,即其服义务兵役期间。
七、直选士官服役补助金
由城区兵役部门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市征兵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公民中招收士官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苏征字第05号)规定发给服役补助金。标准:服役满一年5000元,以后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享受服役补助金期限最多不超过6年。下半年入伍或上半年退役的,按当年服役补助金标准的半数发给。
义务兵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奖励、补助金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6年起执行。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苏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