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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关优待安置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4-27

苏州市民政局文件
 苏政民〔2003〕78号
 

 


关于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关优待安置问题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 , 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
近来有的地方反映 , 按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2002] 参联字 1 号 ) 规定 , 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 , 服役期间 , 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 , 并由入学前户口所在 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 , 不愿复学的大学生 , 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 , 并按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 , 做好其安置工作。由于有的在校大学生入学后到入伍前期间 , 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发生了变化 , 致使优待安置责任难以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和民政部办公厅( 民办函 [2002]202 号 ) 有关在校大学生的《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 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凭入伍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待安置证》为入伍的在校大学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的规定 , 我们认为 , 对于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与入伍前家庭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校入伍大学生 , 其“原户口所在地” 应为入伍前家庭户口所在地 , 其家属优待金和退役后的安置均应由入伍前家庭户口所在地负责。请各地按此精神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苏 州 市 民 政 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