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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双拥办等部门关于对驻市区 部队随军军官配偶无工作人员实行 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5-16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市双拥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对驻市区部队随军军官配偶无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 00 二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对驻市区部队随军军官配偶

无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妥善解决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驻市区部队随军军官配偶无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补助对象

系指经部队批准随军,户口迁入我市超过 6 个月仍未就业的驻苏市区部队军官配偶。不包括下列 5 种对象 :

( 一 ) 通过正常劳动获得合法收入的,包括已在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工作,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 ;

( 二 ) 在苏就业后下岗或失业,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

( 三 ) 已经地方政府安排工作,但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的 ;

( 四 ) 虽本人户口已迁入本市,但劳动人事关系仍在原籍的 ;

( 五 ) 办理了随军手续,但不在部队驻地生活的。

二、补助标准

参照当年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补助。每位对象连续领取生活补助金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两年内找到工作的,从上岗的下月起停发。如在领取生活补助期间军官退出现役即停发。

三、审批程序

无工作随军军官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每年办理两次,分别为 6月和 12 月,由军官本人按配偶实际情况填写《驻苏部队随军配偶生活补助申领表》,每人每次申请生活补助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经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后,连同军队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申请表》的审批复印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当地街道办事处 ( 或镇人民政府 ) 出具的无工作无收入证明,一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双拥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会审、核准,市双拥办负责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经费渠道

驻市区部队随军军官配偶无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根据实际需要编报计划,市财政安排预算。驻吴中区、相城区部队随军军官配偶无工作人员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区自行解决。

五、管辖范围

考虑到部队军官工作所在地与随军家属户口所在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为便于管理,报批、发放工作均按军官工作所在地为准。

六、培训

随军家属在领取生活补助金期间可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免费职业培训,培训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证书,凭此证书可免费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就业,个人档案可委托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托管。本办法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市参照执行。

 

 

苏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