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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规定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5-16

平江、沧浪、金阁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市区各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切实做好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苏州市城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切实做好城区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户口在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享受定期抚恤金、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无力支付医疗费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复员军人和带病退伍军人;以及无业、不享受劳保医疗待遇、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军属。

 二、上述对象中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复员军人和带病退伍军人由市民政局发放《苏州市城区优抚对象医疗免卡》(下面简称《医疗减免卡》),优抚对象凭《医疗减免卡》按规定享受优先就医、医疗减免、医疗费报销等待遇。

《医疗减免卡》由市民政局每年核查更换一次。

三、医疗减免范围为:门诊诊疗费全免;住院诊疗费、护理费减免50%;手术费(不含麻醉费、材料费、氧气药品等费用)减免30%。

四、医疗减免程序为:门诊减免费用为先缴后退,即:在完成一次门诊,缴清有关费用后,凭门诊病历、收费收据和《医疗减免卡》到门诊值班主任处办理减免手续退费。住院费用在出院结帐时,凭《医疗减免卡》经医院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住院处在结算时扣除减免部分。

为加强管理,医院要认真核对《医疗减免卡》,并填写医疗减免登记栏。在办理退费时,应收回门诊诊疗费收据,在收费收据上加盖“优抚减免”专用章,填写减免台帐,并由就诊人签名。

五、医疗费报销办法

1、报销范围执行市卫生局、财政局、社保局1996年12月制定的《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和社保局苏社保(1999)19号“补充通知”。

2、报销比例原则上按照“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可报销70%,当年度报销额之和不超过1万元。上述对象中的孤老孤儿按规定全额报销。军属在20%的比例范围内报销医疗费,当年度报销额之和不超过5千元。

3、报销手续。持有《医疗减免卡》的优抚对象报销医疗费需持《医疗减免卡》凭医院收费收据、门诊病历或出院报告,到户口所在区的民政部门申请报销。当地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

军属报销医疗费,应向户口所在区民政局书面申请,民政局根据本规定一、五条精神掌握报销。

六、上述对象医疗费报销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市、区民政局要建立医疗费专门帐户,坚持专款专用、年度会审、审计制度。

七、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到新问题,由市民政、卫生、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八、各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的优抚对象医疗减免办法。

九、本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