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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备役高炮师、舟桥第三十一旅政治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是社会就业就学的重要组成部分F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双拥工作前意见》(苏发[2003]16号)精神,结合当前形势,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0]19号和苏发[2003]16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援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工作。年度内随军随调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度就业率应达到88%以上,其中行政调配安置率不得低于50%。
(二)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驻地部队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工作,需要重点照顾安置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问题,由各市政府协调落实。
(三)正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家属当年随军随调就业率要达到80%以上。对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以及驻海岛部队军官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要千方百计予以保证。
(四)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随调家属,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安置,按照行业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落实就业单位。也可由随军家属或所在部队在自行联系接收单位,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五)驻军相对集中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要集中举办随军随调家属就业专场招骋会,有计划地安排一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其就业。
(六)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可对招用随军随调家属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吸纳部队干部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开办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积极扶持随军随调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七)加强教育引导,帮助部队干部和家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家属到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就业,走竞争就业、灵活择业、自主创业的路子。
(八)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随调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可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各级政府应积极帮助随军随调家属进入当地就业再就业创业园区,在资金、信贷、场所、信息、技术等方面给予创业支持,提供创业平台。
(十)对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当地政府可按照一定标准发给一次性安置补贴。
三、加大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力度
(十一)各地要把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就业培训机构及时向未就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初中级技能培训,并按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十二)驻苏部队就积极挖掘内部资源潜力,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搞好随军随调家属培训。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师资、设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要及时发给相应证书。
四、努力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对随军随调家属6个月未安排就业的,统一纳入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享受驻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四)随军随调家属未就业期间的社会保险办理和军地衔接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的《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2003]102号),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合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关系军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后联字第1号)规定执行。
(十五)对符合随军条件、转出地有工作但暂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随调家属,可先办理迁入落户手续,委托人才、劳动中介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代理人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减免各项管理费用。工作落实后,再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接收单位的有关手续。
五、保障军人子女接受优质教育
(十六)军人子女人学入园,由教育部门协调就近安排。军人因工作调动、居住地变更等,其子女需转学、借读的,驻地教育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小学、初中阶段学生在驻地就近安排入学,高中阶段学生可转入同等学校就读。
(十七)荣立二等功或因作战荣立三等功以上、被大军区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因战因公牺牲或致残(六级以上)、从事飞行或船艇等艰苦工作、驻海岛部队的军人子女,需到委托监护人所在施教区学校借读的,教育部门要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并免收借读费、学杂费。高中阶段入学、报考高中和普通高校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照顾。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录取时加20分投档。省、市所属高校,对招收军人子女应给予优惠照顾。
六、加强对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责任感。省政府、省军区成立驻苏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军地协调领导小组。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促进就业就学工作落实。
(十九)各级政府办公室(厅)和省军区系统各级政治机关是就业就学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是就业就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就业就学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权限内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身份随军随调家属的调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劳动合同制随军随调家属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教育部门负责协调落实部队干部子女就近入学入园工作。编制、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意见。
(二十)加强对就业就学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并与双拥模范城(县)评比挂钩。将当年随军随调家属就业率是否达到80%以上,子女接受优质教育率是否达到80%以上,末就业随军随调家属生活补助金等有关政策规定是否落实,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的重要指标。
(二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就学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就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受安置部队干部家属或不按照规定完成安置任务的,要给予教育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驻苏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落实。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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