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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保障部队训练演习、科研试验任务重,驻军数量和优抚安置对象又较多的城(县),可获加分奖励;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将被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今天,记者从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随着本月上旬《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重新修订颁布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制定试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有了新办法,抽检考评有了新标准。
党的十七大以来,国家和军队改革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双拥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军队履行新的历史使命、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对双拥工作提出新的课题,解决军民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双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修订命名管理办法,制定相配套的考评标准,势在必行。
修订的《办法》和制定的《标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强调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进一步突出强调军民融合式发展,突出强调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切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修订的《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九条,与2006年10月颁布实施的办法相比,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命名数量首次进行明确,规定全国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15%以内;对申报资格进行重审,首次规定残疾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均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制定的《标准》主要是对《办法》的细化、量化,共分六十二项满分100分。另增加有群众满意度测评和加分项目。同时规定,被考评城(县)没有军供站、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医院等项目的,不考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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