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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实行新办法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1-05-16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有了新办法,抽查考评有了新标准。

    重新修订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新制定的《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日前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布。这两项规章明确:凡保障部队训练演习等任务重,驻军数量和优抚安置对象较多的城(县),在创建命名中可获加分奖励;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将被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的《办法》主要有以下新规定:首次确定了创建命名数量,规定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数量控制在纳入考核评选城(县)总数的15%以内;残疾退役军人年度安置任务没有完成或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不能申报和推荐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建立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抽查考核制度,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地推荐的命名城(县)进行抽查考核,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对已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

    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试行)》是首次制定。《标准》主要对《办法》进行了量化,分解为59项具体考评指标,并专门设计了群众满意度测评项目。《标准》还设计了6项加分指标,对双拥工作创新发展取得突出成效、在重大军事演习和科研试验中保障有力等情况给予加分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