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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2012年4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军人保险法》是一部全面规范和指导军人保险工作的基本法律,共9章51条,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规定,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法律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军人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事业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预示着将军人保险政策制度上升为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军人切身利益、服务保障军队履行使命,促进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摘自《中国双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