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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发布者:创始人 发布时间:2012-08-03

        张家港市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等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进行了提高。调标后,烈士遗属的抚恤金由每月1709元提高到1937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的抚恤金由每月1519元提高到1722元,病故军人遗属的抚恤金由每月1329元提高到1507元。抚恤金标准较上年增加13%。在乡残疾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根据致残类别和残疾等级较去年均同比上涨13%,其中因战一级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提高到每月4305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补助金分别由916元、855元和794元提高到1077元、1005元、933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补助金提高为每月933元。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分别较去年上涨17%。